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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庄专栏文章:该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 15:13 新浪财经

  山庄

  利用法律武器保护投资者自身应有的权利

  《公司法》颁布近10年,第一章第一条指明“为了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证券法》第一条同样指明“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指引下,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30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决定,制定了1000多件行政法规。在规范市场主体运营上;在规范市场行为上;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在宏观经济调控上、在微观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政策始终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最近如是说:《证券法》的核心问题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但在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以及如何限制上市公司收购中关联交易问题,虽然有些条文,但如何具体实施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前市场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的执行。尤其目前存在较为严重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虽说政策不断完善市场法律、法规,为激励守信、惩治失信提供良好、规范市场界限,但这些“纲”是张开了,却没约束规范市场行为,市场失信越来越重、有向普遍化、扩大化发展趋势。不是陋人言过其实,而是市场经过两年多的监管“挤泡沫,”不仅几乎套牢所有二级市场股民,让市值损失几千亿,又在现时,“原则上”制定向外资转让已到实质性阶段,向外资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已成定局。我们不仅要问,难道全国人大制定有关规范市场行为几百件法律,上千件法规都不能“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准则,但证券市场十几年,却始终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严肃性,正如曹凤岐老师所形容的,“具体到实施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当富通昭和发行上市引起的市场强烈反映还未消停,9月5日600152维科精华1410万国有股和390万法人股,以2.08元低价已转让给日本某公司。除目前市场已发生20多家外资并购案件外,在冯鹤年透露的“《向外转让非流通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则下”,是否广大投资者将看到的是,有损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的权力,向普遍化、扩大化趋势发展。

  为此无怪呼某位分析师在说“外资介入国有股转让,打破了保持不到两年的资本市场平衡,这是因为国有股转让是当代中国最深刻的一场产权革命。”

  《公司法》首条规定: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单指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样还要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当一少部分人侵占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时,流通股东以损失数以千计的市值所获得的权利与地位,向国有股股东,向市场监管者展开依法、规范、维权等形式上的平等对话,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下,国有资产向外流失所造成的市场经济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如果没有损失,国有股既然可以向外资以净资产价格转让,为什么不能以同样的低价向二级市场投资者转让。

  遵守法规规定的“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我们该用什么样的法律界限来衡量监管市场政策的道德准则。虽然法律为市场交易提供了一个稳定和可预期的法制框架,但执行法律、法规的监管者却没有为降低或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不确定因素,降低信用风险和市场交易成本,实现敦促所有参与交易者遵守契约、公平交易、诚实守信。

  为什么有法不依

  是因为市场经济关系下的产权不明晰,产权制度滞后,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者严重失衡,在界定、转让、流通、债权、期权上,市场没有严格的权益保护制度,规范就成了一句空话。又由于建立股市初期宗旨就是为国企融资服务,使利益与产权制度长期处于博弈而不能根治,要使兑现法制、规范、监管、自律中国股市8字既定方针也就更难了。

  反思中国股市13年,市场交易无非是权利交易。虽然我们的经济体制已从公有制经济逐步向公有制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产权清晰”字样也上了中央文件,但权利之间的清晰界定远滞后于市场发展要求。站在管理层角度看市场,先不说如何保护所有投资者权益,就市场如此之大的公有产权,在结构性调整两年之后,仍然没有切实建立起当初预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如何使公有产权下的所有者得到应有的利益保护。

  在市场权利交易下,占70%不流通股权没有实现自身认为的保殖增殖,又怎么可能保护30%流通股权的权利,又怎么可能使我们认为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监管法规得到令人信服的实现?

  实现证券市场国际化要先解决全流通

  目前市场一些分析家在谈证券市场国际化,并设定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可分为的几个阶段,很多设想确实非常不错。但直接深入象目前股市这种不规范、产权结构、股权分裂的市场,尤其在探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前提下,强调国际资本流动在先,可向资本市场渗透,陋人认为不合适宜。因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实体,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合法权益还未分清,在A股价格高于H股、S股等市场价格之前,不同权益下的股权竞争只能是为了圈钱、掠夺,流通股东绝不会、也不可能欢迎外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为维护《公司法》、《证券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先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并不只是保护不流通股东(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承诺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前,还有一个重要原则,由于A股仅限于国内投资者,是以人民币交换操作,在人民币同国际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前,实行半国际化流通,必然加深A股市场与国际股市割裂。

  在目前我国股市同世界其他主要股市之间关系近乎等于零时,如果只允许外国资产进入中国证券市场,境内投资者却不能,股市在相对循环周期内仍会出现第二次外资卷款外逃。如此谈论证券市场国家化再深刻,证券市场国际化也只是单向获益,2001年B股市场已经作出过明确答案,ST桦林也在外资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给市场上了一课。这种证券国际化,资本市场渗透无论短期还是长期,先不谈投资人的收益,就目前市场行使的各种引进外资,流失的却是真金白银的国有资产。

  所以对外开放、引进技术、资源、推进和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档次,欢迎的是实体经济,而非虚拟经济。尤其同国际接轨中,如果我们开放资本市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把“一股独大”的便宜筹码主动、拱手送给外国人,中国股市又该如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底线都没了,又该如何依法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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