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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独家文章:为何独立董事中看不中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21日 17:47 新浪财经

  韩强

  最近某报发表《独立董事不能中看不中用》,文章说:董事“花瓶”现象依旧存在,部分职权有名无实。调查中发现有2%的独立董事直言不讳地认为自己是“花瓶”,另有39%的独立董事含蓄地指出自己是顾问角色,37%的认为自己是董事,21%认为自己是中小股东的代表。从上面的回答中,我们可以看出,有近四成的独立董事认为自己只是顾问,充当公司决策的顾 问,与独立董事的定位——公司经营监督不相符。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首先,所谓“独立董事”是英美公司的模式,在国际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起什么作用呢?《北京商报》的一篇文章指出:在美国公司法中,董事可分为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在采取两分法的情况下,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有时互换使用。如果采取三分法,董事可以分为内部董事、有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与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其中,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

  这里必须要弄清问题:在两分法中,所谓的“独立董事”是扮演顾问的角色,如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等,是外部董事。如果是三分法,则有严格的要求,只有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才可被称为独立董事。在美国公司独立董事很多,大部分是外部董事,真正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并不多。1978年纽约股票交易所首先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外来董事必须占大多数,并且组成董事会至少要有两名外来董事。所谓“外来董事”,并不一定就是严格的无关联关系的外部董事。魏斯评级公司在调查了7000家公司后发布的报告说,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企业可能存在捏造盈利报告的问题。这说明,美国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是有限的。

  我们还看到:在西方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德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上市公司的制度安排是不同,无论是一元结构,还是二元结构,其目的都是要进行监督。我国深沪股市的上市公司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

  现在,我们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实际是在二元模式的基础上再吸取英美的经验,那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怎样协调?如果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那么,可不可以叫“独立监事”?那就更名正言顺,其职责就是监督。

  美国的独立董事在概念上是模糊的,可以叫外部董事,可以是顾问的角色,而且是分散在各公司之中,是一种软化的监督。谁都知道,有组织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那么我们可不可建立一个“独立董事”或者是“独立监事”协会?这都是值得研究的。如果独立董事只是分散在各个公司中,是很难起作用的。

  再看我们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能起什么作用呢?一股独大,并没有把独立董事当回事。2001年以来全国先后已有20多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宣布辞职。其中澳柯玛、江西铜业、深信泰丰和山航B等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在2002年提出辞职,其任职时间长则一年,少则仅一两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在有独立董事辞职的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是被市场质疑或有严重问题。一些独立董事辞职的主要原因,则是无法真正行使独立董事的监督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难以实现。所以真正的问题是改变我们公司的分拆上市,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否则,大股东可以毫不理会所谓“独立董事”,照样占有公司的财产,根本不把中小投资利益当回事。

  请想一想,2002年57.53%的上市公司(676家)存在被大股东占用巨额资金的现象,独立董事管得了吗?不从根本问题下手,独立董事就很难发挥作用。再说英美模式的“独立董事”也是分散在各个公司的软监督,把外国的模式简单的搬过来,也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所以,不要责怪独立董事们觉得自己是“花瓶”、是顾问,要从上市公司的结构中找原因,真正改造“一股独大”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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