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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庄文章:法人股的利益到底应该属于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14:16 新浪财经

  法人股的权益如何变通与增大

  中国股市自成立就有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以及溢价发行上市的A股、B股、H股等流通股。由于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等不流通股与溢价发行上市A股、B股、H股等在不流通与流通股形式上,存在差异悬殊的内在价值含量,所以股与股之间代表着不同阶层的股权利益。试想让不流通的国有股、还是法人股通过简单的
人为权利变通,都会违背《证券法》所规定的“三公原则”。

  为什么这样讲,法人股作为不流通股,在某种意义上持有法人股者深知法人股与流通股存在巨大的不同等利益,正象张卫星先生在《新西游记》中描述的:一家股份公司设立总股本10000股准备发行上市,把其中70%股份作为不流通股,面值为每股1元,剩下的30%发行,发行价为每股7元,当该公司发行获得成功后,总资产为28000元。假设不流通股份70%是法人股,事先只出资7000元,却掌握了70%的股权19600元。

  由于中国股市的股票是先分股,后出钱,再合资,然后按股份分钱等这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股份制改造,再看法人股股东已经不再是控制原当初出资的7000元,而是控制了70%的总资产,无形资产一夜之间也增大近三倍。

  象这种转眼间到手的融资、圈钱等资本运作形式,又有几个大股东不象马上兑现。此时的法人股一方(国有股同样),就会总想变着方儿的变通这么不流通股份,即使到拍卖行拍卖,也不会再以1元钱出售。

  购买与转让法人股需不需要法院裁决

  作为一位普通股民只认为买股票理所应当到证券公司去买,但由于股权分裂,不同股权利益的放大,尤其是不流通股权利益总要借助法院来裁决。尤其当看到近日媒体发表《法人股转让市场惊曝司法拍卖“制造流水线”》一文后,总有百思不解的感觉。因为只有遇到民事案或刑事案才找法院,而政策上、人大会议没有决议对不能流通的股权实现流通前,它们不应承担债权与债务之间关系。但法人转让为什么这么火暴,难道郑百文的股权过户,通过司法介入判决有效,成为各上市公司法人股转让的效仿依据。

  熟悉法人股转让政策的人都知道,在政策真空与证监会对深沪两市在内的法人股内部,掌握着一种从未见诸报端的市场政策,“只有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中央登记结算中心才可办理法人股过户。如:占总股份5%以上的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协议转让;重大资产重组所发生的法人股转让、司法拍卖法人股。而现行这种政策在某种情况下帮助一些既得利益集团变通了不流通股权的权益。

  试想,法院裁决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事先认定的,由于一方在履行借款或贸易上违约,将上市公司法人股作为质押物进行处理的一份司法公正合同。但一般情况却并非如此,而是在事后发生事实违约后,才向司法部门制造一份由法人股作为质押物进行处理合同。

  就象郑百文一样,发行上市初期,无论如何也想不到有这么一天要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济南三联。正因为中国股市的股权分裂结构,才会使出资少,掌握绝对控股股权的法人股(国有股一样),把上市后融资到手的股权,同期划做自己的家当,一旦出现债权与债务纠纷,就象拍卖行卖家当一样转让这些不流通股权。

  而司法介入在某种意义上却成为这些掌握国有资产利益股东的保护神,因为市场利益在某种情况下的变通与增殖并不产生在所有投资者身上

  但司法裁决后是否解决了法人股流通、是否能象《证券法》所倡导的那样,实现了市场“三公原则”,实际并没实现。法人股转让利益并没还给市场,而是把应该属于市场利益的一部分,转让给那些制假、贩假、践踏公民财产权的控股大股东们,即使他们不会经营,不会让公司发展壮大,但他们却会从中运作各式各样的资本转让,甚至把国有利益转让到个人手中。

  与时俱进,要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

  有些持有法人股的股东总是在问,为什么我们的股票不能流通。且不说政策,就当初能够获得1元起价的法人股,如果没有各种人事权利,谁能买到法人股;如果看不到市场高企的市场价格,又有谁愿意持有法人股。只有当市场利益已经有了这种转让行为,才会使个人利益膨胀,去索取这种差异悬殊的权利。

  但有些人却总把“与时俱进”天天挂在嘴边,似乎他们的一些作法总是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就目前两市高于15%不流通的国有法人股、法人股,以及任何非流通股的急剧转移、转让、耗散,在不同程度上却不间断惊曝、影响、引起市场指数轩然大波。

  因为这种转让利益不代表市场整体行为,只是官股、私股、公司之间转换股权的过程,他们任何一次持股到转股都是通过小集团利益交换,所以这种“与时俱进”,给市场留下的只是情绪化波动,市值下陷。而广大投资者希望看到的利益转化到市场行为,而不是把法人股转让的利益转化为小集团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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