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尚待深入开掘的财产管理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 14:59 新浪财经 | ||
虽然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新中国的信托业有了二十多年的历史,但它真正走进老百姓的生活还是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实施以来的事情。但就目前市场上推出的多个信托项目看,无论是上海爱建信托的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北京国投的CBD土地资金信托计划,还是最近热销的中国外贸信托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还都只是把信托作为一种资金投资方式来使用。其实信托有着更为深刻复杂的法律意义,我国信托相关产业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开掘这一人类伟大精巧的发明,推动财产管理事业 信托的历史就是财产管理制度逐渐完善的历史。信托最早源于古埃及和古罗马,而11世纪英国农民用来防止封建领主剥夺其土地的“尤斯(USE)”制度则标志着信托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逐渐地,在欧洲,因为担心自己的孩子不善于经营财产,富人们也开始通过信托的方式将遗产委托给朋友管理,而只将收益以一定的方式交给家人使用。19世纪以来,信托作为一项营利性事业开始在欧美国家蓬勃兴起,并逐渐传入亚洲。目前,在我国香港,证券投资基金就被依法称为单位信托,而在我国台湾,人寿保险也更多地同信托挂钩,以给保险受益人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信托财产是“包罗万象”的。<信托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这包括全民所有的森林、水流、矿藏等自然资源,军用武器、弹药和淫秽物品等;另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这包括城乡土地使用权、烟草专卖品、探矿采矿权和野生保护动物及产品等。除此之外的各类财产,绝不仅仅是现金,既包括有价证券、车辆设备、工业产权等有形无形资产,也包括土地、房产、商鋪等不动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资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保护家庭财产。世界各国和我国的信托法都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合法设立的信托,其名下的财产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死亡、破产、法律诉讼的影响,这三方的债权人均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这就为保护家庭财产,避免因各种原因受损而建立了一道法律屏障。我们常听到一些西方的富豪在自己事业顶峰时将财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到独立的法律主体名下,其作用就在于防止因诉讼等意外发生而使自己和后人变得一无所有。我国信托法同样为合法财产提供了这种合法的保护手段。笔者也曾在本报的其他文章中建议客户在下海经商前,采取信托等手段进行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防止家庭因意外而陷入经济困境。 信托制度可以合法节税。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信托财产产生的收入和利润在时间和空间上区别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身的收入和利润,这就为合法节税创造了条件。西方的一些富人在开曼群岛、BVI等地设立离岸信托,就是利用信托财产独立于自己的法律地位和这些地区优惠的税收入政策来减轻自己的实际税负。另外,在西方,由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很高,不采用信托手段,而直接纳税,将使代际财产传承的成本十分高昂。有些人因为交不起税,而使祖先的财产被査封拍卖。所以,很多富人用信托手段来少缴纳或延期缴纳这些税负。福特、惠普等西方很多家族企业的产权就是通过信托方式一代代地传承下来。在我国,虽然有关税法缺失或不同,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信托也将发挥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