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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度假”――想说爱你不容易(征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3月13日 13:34 新浪财经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 吴维丁律师

  近年来,“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旅游消费方式在我国出现,但其在我国的推广却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局面,甚至出现了以此为由进行诈骗的情况,局势令人堪忧。

  “分时度假”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法国,70年代被引入美国,之后开始在世界上很
多国家流行。所谓“分时度假”,就是有关机构先与酒店或度假村签订协议,将客房使用权每年按周划成52份,用锁定且优惠的价格按份销售给顾客,顾客拥有在一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0—40年)在这一住所每年住宿一周的权利,同时还享有转让、馈赠、继承等系列权益以及对酒店其它服务设施的优惠使用权,当人们购买了某一处住所后,通过交换系统可以交换到参加这一系统的世界其它地方。

  我国饭店业现状为推出分时度假产品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美国最初从欧洲引入分时度假产品时,就是以陷入开发困境的房地产商救星的面孔出现的,从此分时度假在美国迅速发展。目前,一些分时度假交换公司又在我国饭店业的经济效益逐渐下滑、大范围陷入亏损之际将分时度假引入中国,以期顺势而为,使之成为其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从客观方面而言,分时度假能否成为我国饭店业的救星,中国的饭店业能否接受并将其导入良性发展的轨道,使之真正成为中国饭店业扭亏的途径,且真正让中国的消费者接受并认同分时度假产品,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从媒体的分析文章看,我国的饭店业引入“分时度假”这种经营方式的客观可能性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造成我国饭店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供大于求的矛盾,饭店出租率平均仅占到一半,也就是说有近50%的客房处于闲置状态,这在客观上为开发分时度假产品提供了房源。

  其次,由于分时度假产品是一种先付款后消费的产品,而且一般一次性需付出10年、20年甚至40年的住房费用,这可令饭店在短时间内迅速收回一大笔销售收入。如果饭店的负债率较高,存在着“为银行打工”的现象,则可通过引入分时度假使这一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第三,在度假房产销售之后,会员每年还需向饭店支付一笔维修费用,这也可以为饭店带来一定的管理利润。

  部分分时度假产品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手段将好经念“歪”了

  尽管分时度假有诸多好处,但在其进入中国后,部分分时度假产品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手段的确让消费者对其产生了诸多疑惑。一些销售公司在销售分时度假产品时夸大其词,未将分时度假产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利用大幅度“降价”来使消费者购买;让消费者先交钱,后看合同,而合同中没有将承诺的内容约定进去。尤其是一些销售代理公司本身并没有度假酒店,而只是在代理其他酒店销售,这一定意义上就相当于是空手套白狼。出现在西安、沈阳、深圳等地的一些分时度假销售代理公司卷款潜逃事件,又加重了一些消费者对分时度假的疑惑。纵观近期媒体的报道,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大连、西安等地的分时度假销售(代理)公司的销售手段几乎是惊人的相似:填调查表――通知你被选中(告知你有奖品,诱惑多多),参加座谈会(放着嘈杂的背景音乐,令你头昏脑胀)――用三四个小时说服你购买后多少年的安排(疲劳战术),刷卡――然后让你看格式合同、签字(不签字,钱已经被刷走,但又无凭无据)。从所接触的购买分时度假的消费者事后的心态看,直呼上当的占大多数。

  从以上种种现象看,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分时度假销售(代理)公司在推销“分时度假”产品时都存在着涉嫌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甚至是合同诈骗等情形。

  消费者对分时度假的了解不足也使一些销售代理公司钻了空子

  分时度假引入我国的时间尚短,加之宣传得过于片面,使消费者无法全面了解其全部内涵,这就使得一些销售代理公司有了进行虚假宣传的空间。

  第一、分时度假产品具有长期性。其合同少则10年,多则30年或者更长,而且每年要交纳一定的客房维护费用,进行交换还要向交换公司交纳一定的会员费用。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笔长期的支出,在购买前一定要考虑好自身的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支付危机,慎重决定。

  第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国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国家的分时度假加盟酒店都可以去;而且,消费者能够到达外国加盟酒店的另一个前提是要获得该国的签证,而能否成功签证也是多种因素决定的。

  第三、分时度假提供的主要服务是订房与交换,其优点是能给购买者较大的自由空间。但它不像旅行社那样,能为消费者提供代办签证、订机票、提供车辆、安排食宿、配备导游等一系列的服务。

  因此,消费者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模糊认识也是部分销售代理公司屡屡得手的重要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盲点”(障碍)也给分时度假的市场规范带来一定的难度从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通过分时度假网络交换到国内的各加盟酒店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但是,交换到国外的加盟酒店在法律上就存在了一定的盲点或者说障碍。

  首先,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中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国有限制。依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目前,我国的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所公布的旅游目的国家只有30多个,也就是说,不管销售代理公司所宣传的其加盟的分时度假交换公司在几百个国家、拥有几千个加盟酒店可供交换,在我国的相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国家的限制真正放开之前,对于中国的消费者而言,它只是一快只能看而无法吃到口里的“蛋糕”,消费者所能去的也只有之30多个国家而已。

  第二,我国公民出境旅游通常采取的是参加旅行团队的形式,且必须受总体额度的控制。因此,参加分时度假的消费者要想个人出境旅游是比较困难的,分时度假发展得再迅猛而在这个额度控制的“瓶颈”未放宽之前,即便是这30多个国家,消费者也未必是想去就能够去的;另外,如果跟团出去就意味着有可能要交纳双份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算的。更何况,即便不存在费用问题,出国后再分团,也是事先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第三,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分时度假管理方面的法规,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分时度假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我国分时度假发展的短短历程,我们不得不说,尽管分时度假本身很好,但却被一些相关的经营者把这个好“经”念走了样,只能让人感叹,分时度假,想说爱你真的不容易!

  新浪编者注:本次征文来稿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 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 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 5173联系。本文系“3.15”征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未经核实,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本次征文优胜者将获得价值不等的奖品,其它稿件不再支付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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