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独家稿件:实事求是评价史美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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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1月28日 09:49 新浪财经 | ||
韩强 最近由于证监会人事变更,市场上对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议论较多。我认为对史美伦女士的评论要实事求是。所谓“本土派”和“海归派”的划分是不利于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把留过学的,在海外工作过的说成是“海归派”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难道“本土派”就没有到外国进过修,就没有出国考察过?再说证券市场就是从外国传来的。现代经济 我们已经加入WTO了,要和国际规则接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当然这中间要有过渡期,要考虑我们的实际情况,要有步骤地进行,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是我们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不是国际规则向中国靠拢。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们是与WTO规定的法规相接,不是与外国的具体做法接轨。我们并不否认“中国特色”,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特色就是稳定发展、良性循环。所谓“特色”主要是指有利于中国经济健康发展的特色。 (一)大股东占用资金、圈钱或者做假账不是中国特色 史美伦女士说:“I think there is only one universal principle andinternational standard(我认为只有一个普遍的国际标准)。”这个标准是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我的意思是不管你的特色是什么,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原则是一定要有的,是最基础的。中国证券市场怎么能没有中国特色呢?香港有香港的特色,台湾有台湾的特色。即使成熟的市场,比如德国、美国,也都有自己的特色。重要的是什么特色。我们要说中国市场有一个中国的特色,就应是一些正面的说法,这个特色是有利于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是对中国证券市场扭曲的。我不希望大股东占用资金、圈钱或者做假账就是中国特色。内地有很多专家学者,他们可以讨论并提出中国证券市场的特色是什么。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问题。 这些话的意思是说任何证券市场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这是大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各国都有自己的特色,但是特色必须是有利于发展,“大股东占用资金、圈钱或者做假账”是缺点,是必须克服的。这很符合辩证法。 我们知道深沪股市与香港股市不同,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来,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在资产、管理人员和经营等方面的分离不清晰。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经常发生,往往严重地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着60%的非流通股,此外还有A股和B股,以及在香港上市的H股,同一公司发行的股票价格差别也很大,这种结构性的矛盾在史美伦担任证监会副主席之前就存在着,要解决这些矛盾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我们还知道在史美伦到来之前发生了中科创业事件,作庄主力资金链断了,引起了一系列股票跳水。在史美伦刚来几个月又暴发了银广夏事件,使中小投资者受到了很大损失。这也说明要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进行监管是必要的,但是如何化被动为主动,妨患于未然,建立一套有效的手段,也需要长期的工作。 我们必须目前深沪股市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经济体制造成的,我们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同时又处在中国经济与WTO所要求的国际规则接轨的时期,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求史美伦女士把一切工作都做得非常完美,是不现实的。同时大家也对新任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同志寄于厚望,其实要改变证券市场的面貌,不是某个人一朝一夕就能做到的。人与环境的关系是辩证的,任何人的行为都要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解决任何问题都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把握“度”是十分重要的,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中国特色与国际规则接轨要有步骤地进行,要分轻重缓急,保持平衡过渡。因此这个过渡需要集体的努力,无论是证监会、上市公司,还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都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金融监管者应学史美伦 我们看到有报刊说:在20世纪90年代初,英国老牌洋行怡和集团旗下有五家公司在香港上市,地位举足轻重,怡和要求豁免遵守香港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并威协如果不获此优待,将撤离香港。1993年,时任香港证监会企业融资部高级总监的史美伦“认为这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明确表态不予怡和特殊地位。后来怡和旗下公司撤离香港,改到新加坡上市。 这件事大长中国人志气。为了维护香港的法律,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你就是外国人我也不给特殊地位。在我们加入WTO之后,就应该学习这种精神,法律是不可动摇的,这就叫公开、公平、公正。但是我们非常遗憾地看到:闹沸沸扬扬的“友邦上海”买A股事件,却是另外一种场面。 1992年颁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存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其中,股权投资不得超过可投资总额的15%。 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最新修改的《保险法》修正版也有同样的明确规定)。“上海友邦”却没有执行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规定。 《保险法》出台之后,中资公司的投资行为完全按照其规定操作,原先持有的法人股、流通股等也逐步转让。”所谓“独资”的“友邦上海”却可以游离于外。2002年11月29日在宝华实业的新股东名册上,友邦上海分公司共持有宝华实业流通股13.99万股。还持有南京熊猫、金杯汽车、上实联合、亚泰集团、铁龙股份等上市公司的流通A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是:在保监会1999年“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称,在保监会没有出台新的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之前,仍可继续沿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02年12月16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2月1日以前,上海友邦保险投资A股是可以的,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于2月1日的正式实施,外资保险公司直接购买A股的行为是违规的。 这就是说,中资保险公司都认真执行了1995年《保险法》第104条规定。所谓“独资”的“友邦上海”却取得了“超国民待遇”。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友邦上海”的行为谁也不知道,以至于舆论一片哗然,是不是“友邦上海”先QFII了? 事情不只这一件,有报刊披露:2002年,花旗银行在中国内地推出一项理财服务,即只要有外币现汇账户和足额美金,内地居民不用出境,也可以办理香港或新加坡的花旗银行信用卡,并以此投资香港及海外资本市场。有专家称,此举涉嫌部分外汇以表面合理的程序流失于境外。由于内地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如境外账户的资金被用于炒股等用途,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外汇管理局银行处则表示,“不知道花旗有这样的做法”。目前为止,有关方面尚未公布对此做法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无形之中,花旗银行又得到了“超国民待遇”。 如果我们看一看史美伦在当年英国老牌洋行怡和提出特殊要求时,坚决维护法律的态度,难道不应该深思吗?所以我建议金融监部门学习史美伦,这才是真正的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 (三)独立董事与股权激励要注意中国特殊情况 我们还看到史美伦女士提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的诚信与勤勉责任。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有效形式,进一步健全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财经》2003年1月21日) 我认为这两项措施应该结合中国的特殊性进一步研究。 提倡独立董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在国际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德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光明日报》2001年8月28日)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上市公司的制度安排是不同,无论是一元结构,还是二元结构,其目的都是要进行监督。我国深沪股市的上市公司属于二元权利模式,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作了明文规定,但“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许多监事受制于公司管理层,其来源决定了其行为很难独立。 现在,我们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实际是在二元模式的基础上再吸取英美的经验,那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怎样协调?如果建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财务行为,那么,可不可以叫“独立监事”?那就更名正言顺,其职责就是监督。美国的独立董事在概念上是模糊的,可以叫外部董事,可以是顾问的角色,而且是分散在各公司之中,是一种软化的监督。谁都知道,有组织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建立一个“独立董事”或者是“独立监事”协会?这都是值得研究的。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提高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但是美国的股票期权不计入成本,已经引起了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公司的造假与期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这次华尔街危机中,这个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面质疑。这就告诉我们,股票期权必须计入成本,而且不仅如此。深沪股市有60%的股票不流通,价格差距很大,究竟是用流通股发行的价格计算呢?还是用非流通股的价格来计算呢?恕我直言,如果用非流通股价格计算,不但起不到“激励”作用,反而会发生问题。因为高管人员的利益与流通股的利益相差太大,这种差别就象非流通股与流通的差别一样,仍然会产生“一股独大”的问题。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正是“中国特色”与“德国、美国特色”的不同。说得明白点,美国有先进的经济和证券市场,但是不等于美国的一切都是优点,否则就不会发生华尔街危机了。所以,在美国市场上的一些具体做法不能简单地搬到中国来。一些具体的措施要研究。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 5361,5151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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