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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强:质疑“独立董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11月06日 13:01 新浪财经

  韩强

  最近《证券市场周刊》刊登了两篇文章,一篇是记者对国际金融专家丁大卫的采访《独董制度的国际思路》,一篇是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休伦学院经济系终身教授徐滇庆写的《独立董事的困惑与误区》。

  丁大卫认为:类似安然的事件之所以会发生就是因为公司治理不够,董事会作用,尤其是独立董事的作用没有发挥或者失效。安然事件出来以后,还会不会出现类似的事情呢?一定会。是不是独立董事制度就失效了呢?我不这么认为。市场发展和市场监督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不过会水涨船高,一步步完善。因为市场的有效性是不断提高的,跟市场相关的制度如独立董事制度也只能不断完善,那就是任何制度都可能有缺陷,我们不能因为它有缺陷就全盘否定它。

  这些话看起来很明白,但是在实践中并非如此。丁大卫说:“一般来讲,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确立公司的需求。把这些都界定好了,再根据公司的结构,设立董事会的结构。什么样的人适合做CEO?什么样的人适合做董事会的董事长?什么样的人适合做董事?

  这些都应有量化的标准。独立董事也是在这个大框架下确立的。董事是指内部董事,由公司内部的人来担任,独立董事是指外部董事,由公司外面的人来担任。每位独立董事与委员会、董事会、公司、管理层的关系,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需要一个政策法规人员,就找一个这方面的专业人员,都是从专业化的角度来考虑独立董事人选。”“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同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为公司制定重大决策。”

  这里,我们要问:独立董事是外部董事,又是专业人员,那么他的作用是什么?例如需要一个政策法规人员,就找一个这方面的专业人员,那么这个政策法规人员与政策顾问或法律顾问有什么区别?如果是财会人员,那么他与财务顾问有什么区别?他究竟是为公司服务呢,还是代表中小股东说话,维护他们的利益呢?既然“独立董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同董事会其他成员一起为公司制定重大决策。”,那么他又如何处理董事会与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呢?

  由此可见,美国的独立董事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对董事会起监督作用,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主要是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正如丁大卫说的那样:“国外很多公司聘请董事,就是因为他懂得多,能给公司带来专业化的指导。”什么叫“专业指导”?用中国人的话说叫“专业顾问”,指望“专业顾问”起监督员的作用,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看到美国公司出了一系列问题,独立董事并没有起监督员的作用,更没有站出来替广大股东说话,因为他本来就是公司的“专业指导”,并不是证券交易委员会派来的巡视员,也不是中小股东选出来的代表。大家都知道美国人有事经常说“找我的律师”,律师是客户利益的代表,他要维护客户的利益,帮助雇主打官司,他不会帮助雇主的对立面打官司。同样道理,你指望“独立董事”替广大股东说话,就象指望你的对立面的律师替你说话一样,这是一种幻想。实际上魏斯评级公司在调查了7000家公司后发布的报告说,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上市企业可能存在捏造盈利报告的问题。人们不禁要问:这些公司的独立董事干什么去了?从美国处理的一系列造假事件中,被推上被告席的有CEO、CFO,还没有见到“独立董事”。说穿了,美国的所谓“独立董事”不过是以“专业指导”的身份,给人以公司诚信的一种道德形象罢了,并不是人们想象的“监督英雄”。正如一篇文章说的那样:独立董事制度已经相当完备的美国,也不能保证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譬如安然公司的17名董事中,独立董事有15名,在长达数年时间中却只能充当“花瓶”,因为有的为安然提供财务咨询,有的接受科研经费。不独立的独立董事只好沦为“花瓶”,而“花瓶”董事存在的最大危害就是粉饰企业形象、欺骗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不能是“花瓶”》《人民日报》2002年8月26日第十版)

  徐滇庆在《独立董事的困惑与误区》中连续提了几个问题:

  有人说,设置独立董事,是把专家型人才纳入企业管理层,弥补企业决策层某些方面的缺陷或不足,可使企业的发展决策更为科学可靠。如果是这样的话,上市公司尽可以请一些专家来当顾问,何必采用独立董事制度?

  有些政府官员认为,独立董事的推出就是由政府出资,借专家替政府把好关,独立董事不只是企业的顾问,而且代表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这种看法就离题太远了。经济改革中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实现政企分开。如果要求独立董事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岂不是加深了政府对企业的干预?

  也有人认为,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对国有资产负责,不让企业的管理层来鲸吞国有资产。如果是这样的话,独立董事和国有资产局的特派员有什么区别?

  这些问题提得好!但是他又说:简单地说,独立董事的责任就是查账,保证企业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在技术上,各级监管部门是“侦探”,独立董事是替证监会当“坐探”。

  既然如此,这样的“独立董事”与证监会的特派员有什么区别?难道上市公司花钱雇来许多“坐探”?

  可见,什么是“独立董事”,他的职责是什么?在概念上是模糊的。在我们的证券市场上有三件事很典型。

  原郑百文的“董事”陆家豪,在重组中以“独立董事”的身份出来为董事会说话,维护的是让股民无偿拿出50%的股权的方案,并没有真正地为股民说话。陆家豪对新华社记者文章中用了“做假帐”、“假证”、“胡作非为”等大量的定性字眼,很有看法,并且已经通过组织等各种合适的渠道书面反映给了有关部门。陆家豪还说每一次董事会都是很明确、很正规的,董事会上也从来没有讨论过成立“假帐班子”的有关话题,因此我认为董事会没有什么违规问题。如果说有问题,那就是除非还有个“地下董事会”。(《独立董事陆家豪谈郑百文重组事件的前前后后》《南方日报》2001年1月2日)

  有评论说陆家豪是“花瓶董事”。由于原郑百文的弄虚作假,他和其他董事一样受到处罚,他被罚款10万元。陆家豪在原郑百文重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可他怎么也想不到由于原郑百文的作假,自己被罚款。现在他又在告状,并且还感慨地说:“当需要你的时候,好话说尽,重组成功了,就再也没有人过问我的事了,对我罚10万块钱,和他们没有任何关系了。”这让人深思。陆家豪还说当时“郑百文重组正处在关键时刻,千万不能受风吹草动的影响”,要求他不要“举行听证”的“有关方面打电话”和“好几个方面都打过电话”(《陆家豪与证监会对峙到底》《证券市场周刊·综合刊》2002年7月13日)

  7月23日,天大天财发布了一则独董梁执礼和张晓峒质疑大股东天津大学的公告。据了解,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天津大学在公司招股书中就曾明确表示“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和国家工业结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设在天大天财内”,并由天大校长亲自与公司签署了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但是近几年来,天津大学校属企业中仍有北洋公司、工程中心等为数不少的企业在从事填料业务并直接与天大天财及其控股子公司天大天久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损害了公司的权益。此外,天津大学还于去年将“国家化工填料塔及塔内件技术研究推广中心”拿回了学校,严重违反了在《招股书》中的承诺。(《国际金融报》2002年7月30日第七版)这件事被媒体广为报道,甚至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都进行了报道,结果如何呢,渺无音信。

  10月11日厦门汽车独立董事、厦门大学教授黄世忠建议董事会提请全体股东关注经营班子换届问题所可能引发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由此认为自己已经无法继续留任,“愤而请辞”。黄世忠认为,董事会不仅未能履行2002年6月28日所作出的在三个月内完成经营班子换届的承诺,而且没有向全体股东说明迟迟不换届的真正原因,有违诚信原则。

  黄称,经营班子不能如期换届,原因在于代表大股东利益的董事之间在总经理等经营班子人选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一些董事过多考虑大股东利益,不能真正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于厦汽公司的健康发展。他提醒广大投资者:因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经营班子不能按规定换届,极有可能已对厦汽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独立董事愤而请辞厦汽内伤引发深层危机》《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0月15日)

  这三件事说明独立董事很难起作用,无论是维护董事会,还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都遇到了矛盾。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尴尬的局面。因为“独立董事”概念不清,到底是“专业指导”的身份,还是“监督员”的身份,很难说清楚,如果身兼二任,既是“专业指导”,又是“监督员”的双重身份,那就更难做到了。

  从我们现在证券界的思路来看,倾向于“专业的监督员”,但是在美国却象丁大卫说的那样“独立董事”是指“外部董事”,是“专业指导”。这个问题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专业指导”是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主要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而“专业的监督员”是要看一看公司的运行,有没有违规,有没有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当然,违规,必然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但是有时不违规也会“合法”地损害广大股东的利益。

  如果需要监督上市公司,在外部有证监会、交易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有监事会,那么在内部再搞独立董事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象徐滇庆说的那样:在技术上,各级监管部门是“侦探”,独立董事是替证监会当“坐探”。既然如此,这样的“独立董事”与证监会的特派员有什么区别?上市公司会心甘情愿地花钱雇来许多“坐探”吗?

  这里的问题是,美国的独立董事真的是我们想象的“监督员”吗?我们有必要模仿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吗?如果象美国那样主要是“专业指导”,那就叫“顾问”好了。其实,要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是实质,独立董事制是形式,任何形式要服从于内容,美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是“专业指导”,是符合“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内容的,并不扮演“坐探”的角色。那么,我们如何给“独立董事”定位呢?再说分散在上市公司里面的独立董事能起“监督员的”的作用吗?任何监督都必须是有统一组织的系统,分散的独立董事能起多少作用呢?谁来把这些分散的独立董事统一起来呢?如果统一起来,又成了“巡查员”,如果是“巡查员”,又怎能么可以叫“独立董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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