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晓工作室
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基于现实的考虑是,消除土地批租中的各种弊端,前期这一问题显得非常突出,它使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数额迅速上升到千万级的标准,亿元级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统一由政府收购,公开拍卖,使土地差价不至于流失,这方面的成效应该认为是十分显著的。
但是这一手段,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土地供给就有了垄断的特征。目前一些地区住房价格上涨很多,当然这有多种原因,但至少部分原因是土地价格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上升。价格无疑是市场化的,既然通过的是拍卖的形式,但是供给毕竟只有一个人,市场价格可能会有所失真。房地产企业也会形成一种思维上的定式,她可以向购买者转嫁成本,特别在房市火爆的今天。
收益的是政府,无疑政府是服务于公众的。从逻辑上说,有了这一笔资金以后,政府可以对城市中收入较为拮据的人群,予以住房上的补助。不管是廉租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通过政府这一中介来实施,其效率肯定不及市场直接来实现。
现在已经有表现形式,比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并不是政府预先确定的理想的目标人群。超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低收入者根本是消费不起,而高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于是政府补助富人。确定一个标准,并不容易,对经济适用房,不同的人有完全不同的认识。我认为经济适用房不应超过60平米,另一些人则肯定会向我投掷鸡蛋。建立一个审批制度,鉴别申请人的收入,这肯定不会是极富效率的。
事实上这里存在一个利益上的调整。政府获得了土地方面的收益,可以减少对税费的依赖性。当然对城市居民来说,最终还是一码事,但是不同人最终有不同的收益和损失。税费的负担者无疑是大额资产的所有人,但是住房却是每个人都需要的,是一项生活必须品。并且,收入越低的人,越倾向于居住在城市中心,因为更容易找到工作。住房价格过高,其实还会抑制当期的消费。
土地批租获得差价的另一项开支是市政建设,我个人理解还是逐步完善为好。我承认许多新建的市政很漂亮,也很重要。但问题在于,如果我根本住不起,周围房价也可能比较高,那么其意义也就有限。
实际上政府获得一项意外的权利,政府事实上可以调控房地产的价格,通过增加或者减少土地的供应量。这本身没有太多问题,关键是确立一个市场化的原则,从平抑房价上升来考虑问题,实现所谓的“居者有其屋”,而不是从获得土地差价。这和企业目标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土地差价最终还要用之于民,一个周折可能并不是很有意义,需要重新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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