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汇/野山
证监会出台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之后,我感到市场的反应,很微妙,思考和观望是主基调。
探讨一下这个政策,对未来市场的把控,非常有必要。
我们知道,制定《证券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但我们也知道,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设计一些条例,从结果分析有时难免会出现互相抵触的现象。
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依法办事,但是法律法规本身又难免出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其实这是发展的必然,也可以说是有些是为了发展做出的妥协。
比如《证券法》规定的禁止融资融券条例;比如收购的两种方式,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被新的法规所淘汰是必然的。
为什么?我们只对收购的两种形式作一下简要对比就清楚了。
按有关法规规定,收购方式有两种: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从证监会公布的收购管理办法来看,要约收购是在发出要约15天后才能开始行动;而协议收购,是在达成收购协议后三天内公告。
仅此一点就说明一切问题,要约收购方式是一种针对还没有发生的行为做出的法律规范;而协议收购却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
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两者天壤之别。
标准是什么?当然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显然,按照协议收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可以在达成协议后才对外公布,而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希望以更高价格也参与收购活动的第三方第四方……的正当权益;况且规定公告的时间仅仅三天,如果收购方与被收购方达成默契,选在银行休息的日子中进行发布,那即使你有意参与也无法准备足够的资金。所以协议收购本身就是很难做到三公的。
我们理解这个条款在1998年通过时候的苦衷,但是中国现在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形势大变,继续依照这种法律条文进行操作,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
所以高层是否应该针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新形势提出修改相关法规的建议呢?
当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本身也会自我洗涤一些类似的错误。比如,倘若从现在开始,发行新股采取全流通措施,那么就无所谓协议收购模式,这种收购模式也会随着市场的进步(没有了法人股)而自动消失。
对于投资者来说,新股发行全流通最大的好处是:发行的新股恐怕不可能有20倍以上的市盈率了,最多7、8倍就够了,这样的话股票市场就自动回到健康发展的状况。
过去为什么不让股份全流通?那是在计划经济下做出的一项决定,现在搞市场经济废除一些东西是必然,否则中国股市仍然是前途茫茫,无法为国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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