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
2001年报反映的情况表明,注会说“不”的声音较往年多了一些。自从银广夏事件发生以后,随着注会行业内控和自律的加强,注会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表现出更为谨慎的态势,这对于挤出一些公司的年报水分,发现隐患性问题,纠正会计差错,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庸讳言,注会说“不”的声音大多说得轻轻的,软软的,飘飘的,甚至含含
糊糊的。这种“温良恭俭让”的姿态,与其说是为了更谨慎,不如说,注会在“归队”的过程中,还是不免有点流露出对“经济警察”职能本位的“近乡情怯”,甚至不无出乎“雇佣意识”本能的“情不自禁”。
温,就是不文不火。某公司2001年报所反映的1152万元净利润,明明是建立包括一部分问题尚未解封股权在内的股权转让收益的基础之上的,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上述股权转让在报告期内实际上并未完成,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并未正面否定公司所入帐的股权转让收益,而是说了“无法判断”其“是否合理”的话。此话不文不火,既可理解为不是不予承认,而是“无法判断”,从而将注会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但换一个角度,正因为注会并未认定“是否合理”,又可理解为尚有商榷余地,该公司可能正是因此而心存侥幸,迟迟不肯对年报作出纠正。
良,就是始终摆出一副老好人的面孔。老好人原则就是“多栽花,少摘刺”。注会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出具非标审计报告时,通常会使用“立此存照”的春秋笔法,在“我们注意到”的字眼之下,把“刺”一一罗列出来,但是,由于他自己没有直接摘“刺”,要摘也是别人摘的,从而既在雇主面前充了好人,又可在会计报告使用者面前规避失职的责任。某公司2001年度的盈利由于一大笔对该盈利作出重大贡献的重组收益被调整到下一年度的递延收益而被否定,造成重大亏损,虽然这个否定的决定是“有关部门“所作出的,但注册会计师因为已经表示过“我们注意到”,可以不必承担失察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可以心安理得的做他的老好人。
恭,恭敬不如从命,这是一个千古不易的信条。注会毕竟是受雇于人,虽然现在总是称其为“经济警察”,但在相当一些注会的心目中,依然是敬业不如敬雇主。上市公司今年流行换注会,除了部分注会失落了证券执业资格方面的原因之外,对“从命“与否的考虑,其实是心照不宣的一个主要因素。某ST公司换注会,并未换来注会对其救急效应的承认,固然说明一部分注会开始不再盲目从命,但并不等于“从命”论没有市场。事实上,另一家公司换注会毕竟换出了一点不小的名堂。在对中国证监会已经查明的1999年2000年度虚假利润进行追溯调整的名义下,该公司2001年报打了一个马虎眼,仅仅对2000年报的虚假利润作了调整,而对1999年的数据却基本上原封未动予以保留,造成未连续三年亏损的假象,还主动申请戴了一顶ST帽子。实质上,这一切无非是为了规避退市而玩弄的一系列花招。如果不是中国证监会及时公布了对其1998年以来虚构利润行为的处罚决定,其大帽子底下开小差的企图几乎已经得逞于一时。而在注会审计报告中,人们却仅仅见到一大堆对该公司1999年2000年利润无法认定的莫名其妙的理由。从公司董事会对注会意见的应声附和不难看出,不是注会的眼力不够,而是其同雇主心有灵犀。
俭,对重大关节问题,惜墨如金,语焉不详。某ST公司2001年末的股东权益为-4677.54万元,而2000年报此项数据为217841.81万元,一年下来,消失了222519.35万元。其中17602.93万元系本期减少,204916.42万元系对年初数即2000年报数追溯调整所致。此项追溯调整的总数是对1999、2000年净利润追溯调整总数的2.09倍,2001年报对此类调整涉及的理由未作具体说明,注会也一声不吭。股东权益不是橡皮泥,公司没有理由任意加倍追溯调减股东权益。让股东来充当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弄虚作假的替罪羊,对此,注会岂能漠不关心?值得注意的是,任意削减股东权益并非个别现象,而注会的关注却是远远不够的。某国内上市公司将子公司2001、年度超额亏损计1.73亿元全额确认为公司投资损失,事实上导致了股东权益大幅度锐减。这一做法虽然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却与国内会计准则通行的做法有悖,对此,注册会计师除内部向管理部门作了认可此项会计选择的说明外,公开发表的审计意见仅仅表示了对有关数据变动的“注意”,人们对于该审计意见的真实倾向竟然需要通过阅读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解释性说明去揣摩和了解。
让,注会报告也有“礼让三先”,除如前所述的让别人主要是公司董事会对注会意见作诠释性解释,让别人包括上级或报告使用者对注会“注意到”的问题作出自己的结论外,还有就是让制度承担责任。某公司虚构10亿主营收入的问题见诸于2001年报后,担任审计工作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没发现虚构10亿主营收入的责任归咎于《独立审计准则》有缺陷。注册会计师说,《独立审计准则》对于已经执行完毕的合同,即合同签署完毕,并且款项已经收回,并没有要求落实合同的真伪情况。人们不仅要问:自从某公司上市以来就一直担任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几年来始终没发现东方电子虚构主营收入的问题,难道真的是《独立审计准则》的缺陷造成的?至于归咎于前任审计师,比如由于前任注会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无法表示意见云云,同归咎于制度缺陷骨子里是说的一回事。究竟是签字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执业,还是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却没有发现相关公司的会计差错或舞弊行为?如果光是听注会的谦让之辞,谁都难免找不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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