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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尽快确定我国混业经营改革思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21日 12:59 新浪财经

  作者:王长胜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

  作者:陈明星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高级经济师)

  内容提要:在开放式经济中,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关系,不是孰优孰劣的比较,而是分业经营必然为混业经营所替代的问题。因此在业已加入WTO的时代里,利用好过渡期,尽
快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轨,以迎接国外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的挑战,这对于稳定和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和紧迫的任务。

  按照WTO的协议,我国政府承诺:在加入WTO的2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中国企业的人民币业务,5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的人民币业务;对外国非寿险公司、4年内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企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定在50%以内,5年内允许向外国人和中国居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外资可持有基金管理公司部分股权,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外资股权不超过1/3,5年内外资股权不超过49%,可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等。

  因此,在目前面临与国际金融业即将全面接轨之际,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体系,是否能与国际普遍通行的混业经营体系相融合?或者说,在国际混业经营体系的冲击和挑战下,我国分业经营体系是否还能与其平和的共存、竞争和发展?如果不行,其"排斥"性反应是否会引发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大规模震荡或危机?这迫使我们更加全面和深入地考察,国内外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由来、背景、特征及并存的必然结局等。

  一、西方国家由分业经营转向全面的混业经营

  西方国家金融体系的特征,可分为两块:一是大陆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上世纪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包括英国、加拿大等,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的转变。

  在大危机之前,美国等国实行的也是混业经营,但随着大危机的爆发,混业经营受到了人们的极大攻击。即大多数人认为,大危机是由于混业经营体系造成的。即银行把存款资金投向股市,并与证券机构联手造假、吹大股市泡沫,从而引发股市的崩溃,并进而摧毁了银行体系等。

  因此1933年,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定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及其它非银行业务相分离的分业经营体系。

  战后,除大陆系国家外,其它资本主义国家基本都参照和仿效了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

  然而,80年代以来,由于诸多客观环境的改变,美国、加拿大等分业经营体系的国家,已越来越多地出现了混业经营的情况,而政府也更多的是默许甚至鼓励。这是因为:

  1、传统的银行业务在相对萎缩。因为企业越来越倾向于低成本或风险共担的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这导致证券业等投资银行业务的迅速崛起;同时居民也越来越倾向于比储蓄收益更大的基金或保险等。因此传统的金融中心--商业银行业务受到资金供给和需求的同时相对萎缩的双重打击。因此不得不努力向新兴行业扩张。同时,资产证券化、期权、退休存单等金融衍生工具,也模糊了分业经营之间的内含和界限。

  2、与大陆系等混业经营国家的竞争需要。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而分业经营国家要开展这些业务,不仅在国内市场受限,同时在国外也难有专业的延伸。面对占有明显优势的竞争对手,结局将是更加致命的。

  3、在对大危机的重新研究中,人们发现:经营证券业务的银行多数指标均好于单纯的商业银行,在大危机中这类银行很少倒闭;大危机爆发的原因更多的是人们面临的是一个新的行业、同时存在大量的造假行为,而与体系并没有直接的关系;银行及保险公司等不会为追逐利润而过度的冒险,他们会在风险与收益之间作出一个适合的权衡等。

  因此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放弃分业经营体系,转而实行混业经营体系。在此之前,曾经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全部放弃了分业经营体系。

  从理论上看,分业经营很难与混业经营相竞争,其实力悬殊有如刀棍对枪炮、马匹对坦克。因为混业经营能够随时追逐各个行业的利润高点,而分业经营在行业低迷时只能苦苦忍受,而在行业高峰时却惊讶的发现面对着瞬间涌入的强大竞争对手。特别是混业经营为了抢占市场,挟几次征战的盛果,必然及能够极大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性能价格比",这样分业经营就只能谢幕转轨了。

  二、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背景及局限

  在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体系。1992年前后,由于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资金通过同业拆借等方式纷纷涌入热门行业,加大了泡沫的吹发程度。因此从1993年起,国务院明确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基本思路和框架。1995年以后陆续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

  目前国人大多认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基点,是因为目前金融机构的绝大多数资产都属国有,而证券市场等的规模又相对狭小,因此实行分业经营,能够从制度上切断"老鼠仓"等"损公利已"的重大行为等。

  当然我们应当肯定,几年来的分业经营保证了我国金融乃至经济的稳定运行,并为我国顺利的入世和接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如果继续以分业经营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中长期发展格局,可能是不妥的。因为:

  1、分业经营并不能彻底避免混业经营的风险。金融机构的风险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产权的风险;二是管理的风险。

  产权的风险与体系无关,因为"损公利己"的行为,其方式方法很多、并且层出不穷。例如虽然我国实行分业经营,但在2001年中,仍有权威部门宣布我国股市中的银行违规资金,有5000-6000亿之多。而且国有等产权问题,正是今后我国改革的攻坚目标,我们似乎也不能以改革的对象来确定我国金融业的中长期体系。

  同样,管理的风险与体系同样无关。例如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但其金融体系一直很稳健;而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90年代却一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事件等。

  2、分业经营可能加大了我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矛盾。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是生产要素能够在行业间的尽可能自由流动。这样生产要素弃低利就高利,一方面提高了生产要素的效益,另一方面缓解了经济中的瓶颈约束等。而分业经营则可能加剧我国金融业的"南涝北旱"的结构性矛盾。

  如:银行由于企业的"三角债"等而过份"惜贷",导致资金的积压;证券公司前几年以800亿的资本金,每年赢利都相当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利润总和,但却缺乏资金更快的做大做强;保险公司面对1996年以来的8次降息,利差损失严重,但同样缺少相应的投资避险工具等。

  并且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的结构性矛盾会更加突出。例如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数目为121家,资本金900亿元,总资产7000亿元,平均仅相当于发达国家大券商1~2%的规模,竞争的优劣势可想而知。

  3、国内分业经营难以应对国外混业经营的竞争。虽然按照WTO的协议,我国能够自主选择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而且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也必须遵照我国分业经营的规定等。但由于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是混业经营,这样它就有诸多绕过我国分业政策的应对措施。

  例如据专家分析,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为例,国内监管部门往往只能关注本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了法定标准,但如果分属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在股权上同属一家跨国金融机构控制的话,就可能出现同一笔资金被两家或更多家金融机构同时用作抵御风险准备金的情形。这就形成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

  同时,人事安排也同样如此。即其可以在国内一家金融机构任职,同时在国外母公司任职、分管国内另一家金融机构,以规避不允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在两个以上金融机构兼任职务的国内分业规定--这将使得机构的灰色联手更加便利等等!

  因此国外金融机构在与国内分业经营机构的竞争中,仍具有极大的混业经营的特征和优势。这将使国内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难以抵敌等。

  三、尽快确定并推进我国混业经营的改革

  我国目前距对外资彻底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只有短短的五年过渡期。这五年时间,对于一个金融资产总量达20万亿元的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金融体系来说,任何一些明显的改革和变动,无疑时间都显得十分的短暂和仓促。因此,要较彻底的改变我国金融从分业到混业的经营体系,我们就更需要争分夺秒、及早地筹划和推进等。

  当然,近几年我国的混业扩张一直在持续地进行着。例如保险资金入市、券商股票抵押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保险公司推出连结保险和分红保单等等。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机构同时跨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业务等。例如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机构,并且控股申万证券、组建中加合资寿险公司等;平安保险也同时立足四大主业,包括产险、寿险、信托和证券。这揭示或体现了混业经营在现代经济中的极强的生命力。

  在规划并推进我国金融体系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我们要牢牢把握以下三方面的关键点:

  1、推进金融机构的民营化改革。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基本的格局是以国有为主,中外合资、股份合作并存等。

  例如目前全部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为20万亿元,而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产就占到了60%左右。

  按照市场经济的普遍法则,国有产权应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因为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经济实体,可能很难具有持续和旺盛的竞争力。因此重塑微观经济主体,可能是我国在推进金融体系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首要问题。

  2、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应的法律法规,标明或勾画出金融体系转轨的目标模式,同时它也明确地规范和指导着投资者的行为。

  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在明确法律的界定下,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各种自主的和理性的行为;而其反对的,是一个个具体项目的逐级审批和备案等。

  因此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先推出《关于推进混业经营的若干暂行规定》,以明确目标模式和法律界线,促使投资者、尤其是民营投资者,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予我国金融资产的增量构造和存量重组等。这可以极大地降低金融体系转轨过程中,目标界定和信息沟通等的交易成本,从而加快或促进金融体系转轨的更加顺利的进行。

  3、加强体系的监管工作。这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监管必须与监管对象的结构相一致"(格林斯潘语)。例如英国将分业经营时期的九个监管机构合并成目前的一个金融服务局。因此我国可能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筹划。二是需要考虑监管机构的更高效率运行。即需要构造一个机制,使得社会能够随时或定期挑选出更优秀的监管者。这对现任监管者来说,无疑是存在极大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在WTO时代,监管者要高效率地发挥作用,那么同时兼备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的经验,这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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