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卫星
读了韩志国老师评论“用友软件分红问题”的文章后,产生了许多疑问而特请教于韩志国老师,在韩老师文章的前一大段论述的创业利润、创业回报、道德评判等等实质上与这一问题产生的市场争议是没有关系的。如果用友软件是在香港美国上市的,当然是没有这些争议的!问题是它是在中国A股市场上上市的公司!而中国A股市场是有着明显的历史遗留的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分裂”的市场上上市的!请问用友软件如果在香港、在美国,它的股票发行价还能高达36。68元吗?上市价能高达100元吗?即使在中国A股发行时,假设如果搞“真正市场化”的IPO发行,明确注明与强调“大股东的股票与社会股东的股票是“同股同权”都能在市场上市的“全流通结构”的股票,还能在36。68元发行出去吗?100元上市吗?可能5元的“全流通”发行价都高了!这一点看看同行业非常有类比性的“金蝶”在香港创业版的发行价就会明白了。
所以“用友软件分红”的问题,其根源并不是在现在的利润分配时才产生的!而其祸根是在中国股票市场的新股发行阶段就种下了,因为用友还是延续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分裂”!
中国股市是“同股同权”还是“不同股不同权”?
“用友软件分红”的市场争执其实质是:中国股票市场上非流通股与流通股是“同股同权”还是“不同股不同权”的大是大非之争!即用友大股东的股票与社会流通股到底是不是同一种股票。其实用友软件的问题并不是只有用友一家存在,几乎所有中国股票市场所有股票都存在这个问题,只不过用友软件最突出而已,这一问题的根源是中国股票市场由于“市场分裂”,而形成了不同的两种股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他们实质上是不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但如果将此两种不同的股票处理为同种股票认为是同股同权同利的股票,就产生了问题。
从用友软件的分配方案和韩志国老师的文章中对于“分红事件”的看法,实质上都隐含性确认了一个原则“同股同权”,因为只有从“同股同权”,才能推导出每股分配获得同样的利益!反之由每股获得同样的利益也就能推导出“同股同权”这一结果。如果认为用友软件分红没有问题,我们可以顺着这条思路进行一些逻辑推导。从股票经济学理论出发,如果得出了“同股同权”的结论,则由“同股同权”必然能推论出用友的法人股与社会流通股是一样的同种股票这一结论!那么“同股同权同利”就能够解决了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问题!也就能得到这样的结论用友软件的原非流通的法人股也就自然完全等同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股了。
也就是说用友软件用8000万资产折算的7500万股法人股就能明确用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来确认其市场价值了。如果按上市时的价格算,大股东的8000万资产就可以按市值计算为70多亿,即使按现在股票二级市场爆跌一半后的现在价格算也值30多亿市值了。
同理既然用友软件大股东的股票全流通问题由此得到解决!与其一样性质的中国股市其他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等等非流通股不是同样可以直接上市流通了吗?那么韩老师了您既然已经认同了“同股同权”却又为什么在前期的“国有股减持讨论中”提出什么“按净资产配售”的方案呢?因为按“同股同权”的原理所有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直接上市流通就可以了!中国股票市场还搞什么“国有股减持的讨论与方案”呢?我认为从您文章中的观点及结合前一段时间对国有股问题的观点上分析,逻辑上存在相互矛盾,实在是令人不解,希望您能给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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