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华使馆公使衔经济参赞 祖志明(Jim Zumwalt)
这一周,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成百上千个消费者组织将庆祝“世界消费者权益日”。在1962年的这一天,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发表了富有开创性的讲话,倡导“消费者权利法案”。肯尼迪总统在他的讲话中确立了4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1、安全的权利;2、知情的权利;3、选择的权利;4、申诉的权利。今天,《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世界范围内保护 消费者权益最为重要的文献。联合国的这一文献涉及到健康和安全问题、对货物和服务的享用权问题以及补偿措施。不论我们讨论的是象美国这样的”消费者社会”或象中国这样的过渡中的经济,消费者的支出比任何其他单一因素更能驱动经济发展。
许多人可能尚未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紧密关系。消费者的安全权意味着消费者应该得到保护,不受有缺陷和危险产品的威胁,免于被欺骗。显而易见地,如果缺乏有效的市场秩序来保障只有真品才能在市场上销售的话,这一权利不可能落实。
知情权指的是获得有关有缺陷和危险产品的信息的渠道。例如,在美国发生的几个案例中,公司主管人员因隐瞒产品缺陷信息和消费者投诉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你不能肯定地知道某个产品是由哪家公司生产的话,那么知道那家公司生产高质量产品还有什么意义?正因为其具有犯罪性,假冒产品的生产者竭尽全力地想要逃避对他们产品所负的责任。与假冒产品生产者相反,高品质产品生产者将其产品所代表的公司声誉看作无价资产。
选择权对市场经济来说至关重要。有些公司的产品质量比其他公司的要好。消费者选择其产品,这就是对生产高质产品的奖励。如果由于标签错误、或由于质量和标准管理不严格,而使消费者分辨不清他们所购买的东西,他们就不能作出知情的选择。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因为这打击了新产品的开发和专利的应用,而专利是新发明传播给公众的关键渠道。
申诉的权利意味着消费者不只是通过他们的消费习惯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起关键作用,他们还能够并且应该能够运用这一力量去影响政府及公司的政策和行为。例如,美国的消费者组织已经迫使政府的检察人员对新的车辆进行安全测试并公布结果、收回某些食品、有缺陷的玩具和有潜在危险的机械。
当你、我或任何其他消费者购买了一种产品时,我们期望着产品的制造者能对安全负责;我们期待着能根据品牌声誉在不同品牌的同类产品中进行选择。假冒产品剥夺了我们的这些权利,也扼制了一个社会的发明和创造精神。
编者注:祖志明先生18日晚7点将作客新浪网,谈谈他眼中的“3-15”,欢迎广大网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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