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健敏
最近看到《学者论坛》徐平华的"中国经济驶入快车道尚需时间"一文中写到:当前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不足的主要根源在于作为中国经济主体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陷入严重困境,……其最根本的原因是体制因素,也即产权制度问题,但现在产权制度改革进展却比较困难。对此我认为可实行一套新方案来使产权改革取得突破,并有助于其他许多问题的 解决,即:
政府可参考一些遗产信托,公益基金的资产所有者委托资产经营管理者将资产收益给于特定受益人那样,在将国有资产授权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经营管理时,同时将部份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利润,红利等,也包括承担损失的义务,即不能"负盈不负亏"),指定给下述受益人等,同时赋于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和义务。这样就可能在不改变所有制的情况下,通过明晰收益权来解决国企经营激励,监督约束问题,建起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再与其他措施配合,就可能使国企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许多问题迎刃而解。
一,将部份收益权授于国有股代表,经营技术骨干,监事会成员,职工等等,即将他们的行政,固定工资,或职务工资,奖金部份等改为给予一定收益权,即像岗位工资那样设置岗位收益权,使他们同所有者一样来获取分红等收入,从而将其个人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也即国有资产的收益更好地结合起来,迫使其尽到监督及经营管理,工作责任,来提高企业效益,以免自身利益受损及增加自身收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人格化",起到类似于私有制的好处,而有助于解决国有企业因"所有者(自然人)缺位"引起的监管乏力及经营激励方面的问题,却少些私有化的坏处,不违背朱总理的不能将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的要求。当然收益权的多少应分配得适合,以便既能起到经营激励作用,又不至引发经营短期化问题。这比起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期权制度,职工持股计划,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却没有"购股缺钱,股份来源,以及我国股价与经营业绩关系不大而使之效用减弱等等问题了。且没有定价,国有资产流秩顾虑等麻烦,而只需在财务上改变一下就行了。因而更易推广实施,以便尽快解决问题。而比起年薪制来,则更能方便地将个人收益与经营业绩结合起来,而比起承包制,则也简单规范些,更适合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趋势,而更有利于国企长远发展。而且这种设置岗位收益权的方案的可行性也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多方面的验证。
虽然上述方案在表面上国家损失了许多收益,但考虑到若能以此来解决好经营激励,监督约束问题,以减少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企效益,搭其"便车"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则也是能从分配剩余的国有收益权及税费增加等等中得到好处获得弥补的。况且现在国有资产的收益一般并不高,因此如果以后他们凭分配的收益权而获得较多收益,也有其努力的结果。政府也不应抱怨什么。而若政府确不愿损失太多收益,则也是可只对国有股代表,监事会成员等代表,维护所有者权益等人实行此套方案,而对经营技术骨干,职工实行其他激励约束方案,如:
配合国有股减持需要,要求上市公司将原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用于认购自身的国有股,改成企业股,再按上述原则向经营技术骨干,职工等分配收益权。这对政府来说,既可得到巨额资金收入,又能从企业经营治理结构得以改善而有助国企提高效益等中得到好处,况且这些企业股所有权归企业所有,而企业又仍将是国有的,则这些企业股最终仍是国家所有,这样也就少些减持中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了。因此值得大力推行,即非上市国企业,海外上市国企者应考虑照此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即使其没有多余资金,也应支持其通过增发新股,或向银行作特别融资来回购国有股实施这套方案,或者有些国企没有多余国有股出售,也可考虑回购法人股,流通股甚至向自身增发新股来设置企业股。而对企业来说,一方面政府得到钱来会用于改善企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包括一定减免税费)而获利,二来有助于解决企业内部经营激励而能节支增收而获利,而此这也可以算是一种效益不错的"投资"。虽然这些企业股因一般不能流通而难以得到直接增值收益,及影响资金企业流动。但由于其可以用作抵押融资来解决一定的流动,投资资金需要,那么这些企业股价值越高,其融资额也会越高,投资收益也可能更多,从而通过财务杠杆作用而增加获利间接得到增值收益。而另外若企业股被迫被债权人收走,则经营者,职工就少了收益,那么其就会改善投资收益,以免自身利益受损,那么这也将是对其的另一种约束了。
二,政府将预计约能弥补社保基金资金缺口的国有资产(不要为国有上市公司)收益授予社保基金,作为补充社保基金的一种创新方式。即可按考虑到了上述及其他措施可使国企效益好转后可能达到的收益划出相应资产的收益权授予其。若到时不够则再由财政弥补,并或增授收益权。若有多,则由其积累投资,以备收益减少时之用。这样的好处是政府因此就可将精力,财力集中放在本就是重中之重的提高国企效益方面,只要国企效益好转,国有股收益增加,则缺口问题就能容易地得到解决。不像现在去分心计划以变现部份国有资产,征收社会保障税,增发福利彩票,等等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而且就各方专家意见,相关资料及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方案也是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和缺陷的。同时社保基金对这些收益权及监督权的管理也要模仿投资基金的模式,组织专人管理负责,并将其个人利益与同这些收益权得来的收益挂钩,以强化其监督责任心,提高外部监督效果。或及加快社保投资基金入市进度,由其一并管理这些收益权和监督权,以方便其用社保投资资金参加收益权中的配股,认购增发新股等等。
至于监管权力方面,根据新的理论指出,未出资的利益相关者也应在公司督导中有一定的发言权和表决权,这对公司有利,于是董事会中可以有未出资的利益持有人。(见周小川的"经济学中的微观制度概念"一文)。因此这样社保机构等收益权持有者就应该可以派人参加董事会,来监管公司的经营活动。同时另外政府还可允许其凭同时授于的监督权,派人参加监事会来进行监督管理。
而由于收益权不能流通,且股价变化收益难以体现,因此就使这些收益权的管理者,难以炒作股价来投机圈钱了,而且在各个国企中其占的比例会较大,因而就可能像"有包含性的股东"那样,老老实实地监管好国企,迫使其提高效益来增加长期分红等收益了。当然其也能通过以后参与配股等而得到一定的股份增值收益机会,但由于进行配股等对公司盈利等有一定要求,故这样也能迫使其监管好国有上市公司提高保持较高业绩,以不断获得配股机会等。总之这样就可能使上市国企能有一个"有监管利益动力的监管者",并与上述方案配合,从而有助于改变目前上市公司因散户缺乏监管能力,大户热衷于投机等因素,致使这些公司表面改制,但实际治理结构改变不大的局面了。而上述措施综合起来,不但企业决策者增加现金等分红的意愿会大增,而且加上其他使国企效益更加好转等措施配合,其也会有能力增加现金等分红。而这种上市公司业绩提高,分红增加效应,对于保护和增加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及至对于促进股市的长远健康发展的好处,则怎么说也是影响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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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由于我国国企亏损"80%是经营管理问题,而国企改革最终是监督约束问题。因此若以这套方案解决这些问题,加上我的其他方案可改善国企外部发展环境,提高政府财政承接国企办社会负担能力,和支持其研发技改能力,减轻其税费负担等等配合,则就可能使国企真正完成企业治理的转变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提高盈利能力而走上自主增长之路。从而对我国各方面及未来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但当然上述讲的可能还不太完善,具体实行方面更需深入研究,如收益权的具体分配方面。但既然现在的实践证明,承包制,股份制都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企的经营激励,监督约束问题,那么我们的政府,理论界为何不根据上述的思路朝这个方面深入研究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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