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设计处 牛永祥
一、国有股减持与流通的法律分析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实际上存在以下契约:
参与主体:1上市公司2证券市场(该市场管委会即是中国证监会)3二级市场的股民
契约:上市公司发行部分股份(流通股)在现有证券市场供二级市场的股民投资交易。上市公司其余股份不在该市场流通,该市场不允许上市公司的其他不流通股份在该市场交易。
实现流通与减持是修改契约。
谁要修改契约?1上市公司2证券市场
实现流通与减持谁违反了契约?1上市公司2证券市场
谁有权要求维持原契约?二级市场的股民。因为不恰当的流通与减持会让现有的股民承受洪水般的灭顶之灾。
二、怎样修改契约?
(一)几个原则
原则1:循序渐进
国有股与法人股不流通问题的形成已是十年之寒冰,应该至少要用十年的时间解决.
原则2:1上市公司2证券市场均应向3二级市场的股民让利(已达成共识)
原则3:检验新契约是否合理的标准:二级市场的股民不愿意离开该市场,即股市的稳定。
(二)实施方法
1、上市公司的“流通补偿”。每个上市公司每年非流通股份有一定比例变可流通(该部分既可减持也可持有),该比例为一固定值,不应大于10%。同时每年每个上市公司向现流通股东赠送适当比例的流通股,该比例应该为一个第缩值记作Y(例如5%、4.5%、4%...)。研究调整该值即可达到调整各方利益之目的。
2、证券市场的“市场补偿”:以后发行的全流通上司公司的股票优先配售给持有现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这部分利益原来被一级市场毫无风险的享受了。表面上他们攫取了发行价与二级市场的差价,实际上是倒卖了部分股票的流通权。该部分利益应该属于上市公司或证监会或财政部或干脆交给社保基金。)降低现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印花税及佣金(可以暂不推出)。
三、多赢分析
十年以后国有资产实现全流通,以市场价记将大大增值。
适当选取Y值亦可稳定目前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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