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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15日 08:33 新浪财经

  作者:罗延枫

  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包括几个方面,如体制缺陷、机制缺陷、结构缺陷、功能缺陷和规则缺陷(韩志国,2001年),但本文只从中短期内降低股市过高的收益率、引导银行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的角度出发,着重讨论三个主要方面主要的制度缺陷问题,即新股发行机制、退市机制和做空机制。

  一、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机制,降低一级市场的高收益

  应该说,随着近几年新股发行频率的加快,证券市场供给的逐年增加,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高收益率和新股发行市盈率,但供给的增加并不能改变新股申购零风险的格局,因为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可以通过降低发行定价来冲淡这种风险。

  从今年3月始,证监会彻底实现取消额度和指标,正式启动股票发行核准制。然而,核准制下新股仍采用定价发行,因此一级市场低定价、高市盈率状况依然存在,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新股申购“无风险、高收益”的格局,并促使一、二级市场间的利益均衡与良性互动。一级市场仍然沿用定价发行机制,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规划布局和长远发展产生举足轻重的障碍。为此,需要对新股的价格发行与确定机制进行相应调整。总的来说,核准制下新股发行要摆脱传统审批制下定价模式的窠臼,走一条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和多元化取向的改革和创新之路,而市场化则是改革发行体制的关键所在。

  (一)何为市场化发行机制所谓市场化发行是指新股发行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来决定发行价格,即所有投资者(法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以同等市场主体资格公平参与投标竞价,通过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来寻求真实的市场供需平衡点,并结合证券估价理论或技术确定股票发行价。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基本目标是要使被投资者认可、合格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保证新股发行价格等于或接近市场认可价格,也即要使投资者的认购与定价行为经过自由、充分的市场判断来降低因定价错误而导致的交易失败、市场风险(包括价格风险、道德风险等)以及不合理的交易成本(其中包括机会成本等),提高发行效率,最终营造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与环境。

  新股发行市场化过程中的核心是新股价格确定问题,按国际通行做法,新股价格的确定一般分两步:一是股票估值,或称公司估值。主要目的是确定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而这也是股票发行价格的价值基础。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估值,国外有多种较为成形的理论和模型,如贴现现金流模型、经济附加值模型、可比公司模型、资产净值模型等等,无论采用何种估值模型,均须建立在对发行人的深入了解和对行业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二是发现股票市场价格。股票市场价格的发现是建立在充分的询价和优化机制的竞价基础上的。询价定价的方法有多种,包括网上竞价、网下竞价、第一价格招标定价、第二价格招标竞价等等。只有将股票价值发现和价格发现结合起来,最终才能得出合理的市场化的发行价格。

  (二)我国新股市场化发行的初步方案设计

  与国外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环境、制度供给以及投资理念均有非常大的差距,市场准入方式也刚从特许制过渡到核准制,离发达国家的一般准则制和严格准则制还有很大差距。基于这样一种现状,过于市场化的举措或照搬国际通行做法都有可能会导致过激的市场波动,甚至会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在现阶段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设计应采取一种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有选择地向更为规范的方向演进。为此,在当前核准制下可考虑采取议价法与竞价法并行的新股发行方案:

  1、议价法

  议价法是指由股票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议定发行价格时,主要考虑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通常用平均市盈率等指标来衡量)、市场利率水平、发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发行公司的风险水平和市场对新股的需求状况等因素。一般有两种方式:

  (1)固定价格方式。基本做法是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公开发行前商定一个固定价格,然后根据这个价格进行公开发售。在我国台湾省,新股发行价格是根据影响新股价格的因素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市场上惯用的计算公式为:

  P=A×40%+B×20%+C×20%+D×20%其中:P=新股发行价格

  A=公司每股税后纯收益X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市盈率

  B=公司每股股利X类似公司最近3年平均股利率

  C=最近期每股净值

  D=预计每股股利/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美国,当采用尽力承销方式(BESTEFFORTSCONTRACT)销售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也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发行人和投资银行在新股发行前商定一个发行价格和最小及最大发行量,股票销售期开始,投资银行尽力向投资者推销股票。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90天)和给定的价格下,股票销售额低于最低发行量,股票发行将终止,已筹集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2)市场询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在美国普遍使用。当新股销售采用包销(FIRMCOMMITMENT)方式时,一般采用市场询价方式,这种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一般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根据新股的价值(一般用现金流量贴现等方法确定),股票发行时的大盘走势、流通盘大小、公司所处行业股票的市场表现等因素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第二,主承销商协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进行路演,向投资者介绍和推介该股票,并向投资者发送预订邀请文件,征集在各个价位上的需求量,通过对反馈回来的投资者的预订股份单进行统计,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对最初的发行价格进行修正,最后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竞价法

  竞价法是指由各股票承销商或者投资者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有下面三种形式:

  (1)网上竞价。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交易系统按集中竞价原则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新股竞价发行申报时,主承销商作为惟一的“卖方”,其卖出数为新股实际发行数,卖出价格为发行公司宣布的发行底价,投资者作为买方,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进行申报。

  (2)机构投资者(法人)竞价。新股发行时,采取对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法人投资者竞价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底价,法人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意愿申报申购价格和申购股数,申购结束后,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法人投资者的有效预约申购数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事先确定的累计申购数量与申购价格的关系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3)券商竞价。在新股发行时,发行人事先通知股票承销商,说明发行新股的计划、发行条件和对新股承销的要求,各股票承销商根据自己的情况拟定各自的标书,以投标方式相互竞争股票承销业务,中标标书中的价格就是股票发行价格。

  从核准制下新股定价的原则来衡量,议价法和竞价法都试图使新股的发行价格反映股票本身的价值和市场的供求关系。在用议价法定价时,新股发行价格是在按股票投资价值确定的基础价格之上进行反复修正后确定的,修正的主要依据是行业平均市盈率或者三至五家相似公司的平均市盈率以及路演时投资者对新股价格的反馈信息。在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上,平均市盈率水平基本上反映了市场对该类股票的需求状况,而路演推介则是直接面向市场以征集市场需求量,从这个角度看,议价法可以看成是以股票价值为基础,通过“模拟”市场需求状况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定价的准确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承销商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竞价法虽然有各种不同的方式,但都是以股票价值作为发行底价,以此为基础由承销商或者投资者进行竞价,是一种“直接”的市场化定价方式,只是参加定价的市场主体及其范围存在差异。

  二、建立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机制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表作虚假记载,以及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应强制摘牌。然而,纵观我国十年股市,众多亏损绩差或有重大财务欺诈行为的上市公司最终通过行政的资产重组或并购方式得以豁免。这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的退市机制的缺失,其最终后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使得股票市场一度时期呈现“大亏大涨、小亏小涨、不亏不涨”的局面,绩差的PT、ST公司却成了没有风险的香饽饽,股票价值与价格被极度扭曲,助长了股市的恶性投机。

  (一)何谓退市机制

  所谓退市,就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摘牌。从各国股市发展的现实来看,退市有自愿退市和强制退市两种方式。自愿退市是指在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从交易所中退出,或是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的并购行为而导致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继续挂牌的条件,或是上市公司不愿继续履行上市义务而自愿退出证券交易所的行为。强制退市则是由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则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摘牌。而上市分为初次上市和持续上市,一般而言,在上市公司具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并取得挂牌资格后,还必须符合持续上市的条件,一旦这些持续上市的条件不具备,上市公司就可能面临被摘牌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退市与上市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即是说,退市是上市公司不具备持续上市条件的必然结果。

  (二)建立退市机制的必要性

  退市机制的建立能够从以下五方面来提高市场的整合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其一,退市机制的建立将形成市场的纠错机制、惩罚机制和淘汰机制,进而形成市场较为完善的初次上市和持续上市相衔接的市场化的上市机制,以提高市场的完善程度和规范程度。其二,退市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完整地和全面地揭示市场的经营风险、价格风险和经济景气风险,从而有利于培育投资者乃至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金融意识,进而形成股票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资产投入体系和风险承受体系。其三,退市机制的建立可以促使投资者特别是大股东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认知度和责任心,提高其运用股权来获取利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改变大股东特别是国有大股东按行政方式和行政机制来行使股权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来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来提高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市场运作效率。其四,退市机制的建立将推动市场化的和社会化的价值发现、价值确定和价值评判体系的形成,通过价值发现机制来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再通过价格发现机制来完善资源流动和配置机制。同时,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还将完善市场的传导功能,从而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其五,退市机制所惩罚的不仅是上市公司,而且还包括相关的中介机构及企业的经营者,这不但有利于促使中介机构和企业经营者提高市场意识和信用意识,而且还有利于中介市场和企业家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提高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和企业经营者在双向选择中的市场化水平,进而完善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如何建立有序和有效的退市机制其一,修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使我国股市退出机制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运行轨道,减少退市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和行政干扰,必须对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比较大的调整,解决《公司法》与《证券法》的相互交叉和“越位”问题,在《证券法》中对公司的初次上市和持续上市基准作出原则规定,同时还要调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充实和完善公司的初次上市基准和持续上市基准,在对总资产、净资产、公众持股数量、持股人数、持股市值、盈利水平等数量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等非数量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使公司在上市和退市时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客观标准,避免人为因素的过多渗透和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场规则的透明度和市场运行的公平度,减弱股票退市给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其二,应着力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质量。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素质是维持上市公司持续上市能力进而提高证券市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关键。为此,必须强化企业在上市、经营和退市过程中的竞争机制。一方面,要对股票上市机制进行全面调整,在发挥场外交易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基础上实行全面的竞争上市,使公司的上市过程成为接受市场洗礼和市场选择的过程,以通过竞争机制的压迫,在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质量。另一方面,要改变现行的增量上市方式,实行上市公司股票和其他各类证券的整体上市,促进整个社会的市场评价体系的形成,同时通过股权结构的市场调整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由此建立起强有力的股权约束机制、组织制衡机制和利益激励机制,进而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场运作能力和资源配置效率。再一方面,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更具体和更严格的规定,并且逐步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单项市场否决制度。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和经营中弄虚作假,或者向社会公众披露了虚假或不实信息,一经发现,就应该立即作退市处理。

  其三,还必须建立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多数上市公司存在着“一股独大”问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一手遮天”,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经营和决策上处于弱势地位,大股东的控股行为和“转轨不转制”的运作方式往往是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或投资失误的主因,再加上许多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串通一气,制造虚假财务数据欺骗投资者,使大多数投资者不但要承担市场的价格风险,而且还要额外承担企业不当经营风险和财务不实风险,从而造成市场上风险与收益的严重不对称。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的体制背景下,上市公司遭退市处理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特别是二级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来承担,是显失公平的。为此,必须加快建立我国股票市场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因公司大股东或大股东任命的职业经理的过错而导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大股东就有义务向中小股东进行赔偿;如果是因财务虚假而导致公司退市并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相关中介机构和中介人,与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都有义务向中小股东进行赔偿;如果是因董事会决策失误而导致公司退市并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参加决议的董事会成员也有义务向中小股东进行赔偿。为了强化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约束,还可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由此就可以通过严格和严密的法律制度对市场各方形成有效的制约,促使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进行规范运作和持续经营,进而使我国的股票市场逐步发展成为符合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的有效率的市场。

  三、适时推出股指期货,建立股市做空机制

  (一)建立股市做空机制的意义

  由于我国股市做空机制的缺失,致使股市呈现“单边市”特征,即投资者买涨不买跌,在牛市中的买涨行为导致牛市更牛,股市泡沫显现;而在熊市中,由于不能卖空,导致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使熊市更熊,股市陷入萧条。建立做空机制的最直接意义就在于通过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相反操作,来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与非系统性风险,起到套期保值的作用;同时,设立做空机制,有利于发现股票价格,使股票的价值与价格不至于过度背离,并减少过度投机行为,也有利于降低资产膨胀与缩水的速度与幅度,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尤其是随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正式出台和华安创新基金与南方稳健基金的相继面世,开放式基金的巨额“可赎回性”和证券市场的波动性使之面临很大的市场风险,一旦股票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开放式基金就可能因净值大幅下降而面临被“挤兑”的风险。于是,当前设立一种行之有效的套期保值手段,一种卖空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既迫切又颇具现实意义的事。

  建立做空机制的另一个意义在于使信息更为充分和对称,从而将有利于优化市场运作机制。在上市公司作假、欺诈行为较为普遍的我国股市,假设存在股票期货或股指期货等做空工具,将会有大量的投资者卖出业绩虚假和绩劣上市公司的股票期货或股指期货,而这反过来将使该类上市公司的劣迹充分暴露,使市场信息更为对称。从此意义上说,做空机制的设立,将意味着中国股市庄家时代的彻底结束。

  (二)建立做空机制的金融工具选择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股票市场设立做空机制,可以有多种金融工具的选择。理论界与实务界曾提出过设立国债期货、外汇期货与股指期货的政策建议。

  1、国债期货与外汇期货。国债期货本质上是一种利率期货,因此利率市场化是推出国债期货的基本条件。因为期货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发现价格,而国债期货的价格就是利率,在利率尚未市场化的前提下,就无需发现价格。同理,人民币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外汇期货也就不具备基本前提。

  2、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最为推崇的金融产品。从技术准备方面看,利用目前商品期货市场的硬件和管理机制、管理规则、交易流程,推出股指期货基本上是可行的。而且,据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梁定邦透露,将于2001年底推出全国性统一指数,股指期货的现货基础也将具备。但目前最大的顾虑是能否有效地规范交易行为,保证市场正常有序,避免出现如“327”国债期货那样重大的违规风险。应该说,我国期货市场几年发展所积累的期货交易与风险管理经验,为推出股指期货提供了制度、技术、人才、经验方面的支持,大大节约了开设股指期货的组织成本与学习成本,另外,我国证券市场长足发展的市场预期,也为股指期货的开展在投资主体规模、套期保值需求及市场环境等方面提供了一定的现货市场基础。

  (三)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简介

  1、定义及功能

  自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后,股价指数期货已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一个重要的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就是交易双方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标的物的交易合约。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往往不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规避现货价格风险。股价指数期货就是以货币化的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股价指数期货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它对股票现货投资进行套期保值,规避系统风险。投资者(相对投机者而言)投资股票的目的在于通过所投资的股票价格随上市公司的实质性成长而上升,获得长期的资本利得,同时通过上市公司的历年分配,赚取投资收益。他们希望避免因股票市场的波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引起的剧烈波动而导致的损失。如果没有一个卖空机制,一旦股市出现剧烈波动,就有可能发生投资者纷纷抛售股票的连锁反应,从而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剧股价的下跌。而股价指数期货交易正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能够规避市场系统风险的机制,其原理是根据股价指数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同方向趋势,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股价指数的期货市场上作相反的操作来抵消股价变动的风险。这样,在市场可能出现波动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在不卖出股票本身的情况下对其投资进行保值,从而起到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另外,股价指数期货还具有其它一些功能,如股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投资者无须投入大量的资金就可以参与市场的投资,杠杆率一般在10至40倍,其交易成本通常比股票交易小得多。

  2、交易风险股价指数期货作为一个金融投资品种,必然会形成一个专门从事股指期货的投机群体,使之脱离了套期保值的初衷,风险随之出现,而交易的高杠杆率更使风险成倍放大,从这一层面上讲,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要比股票现货市场的风险大得多,主要包括:1、高杠杆率风险。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实行的保证金制度,使可能的亏损额放大了几十倍。2、市场风险。因价格或价值变动而导致亏损的可能性。3、操作风险。由于交易者内部管理不完善或交易程序不健全,交易员欺诈或错误预测行情、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四)推出股指期货的政策措施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股市实际,当前推出股指期货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尽快编制全国统一指数和设计股指期货合约。

  股指期货的基石是股票价格指数。深沪两市现有4种股价指数,这些股价指数编制年份已久,且编制欠科学、合理,不能完全反映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水平,也不能够用作未来股指期货的现货基础。目前,沪深交易所正在加紧编制全国统一指数,统一指数应以全国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样本,能基本真实、全面地反映已挂牌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价波动情况。同时,科学合理地设计股指期货合约。按照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第一的原则规定合约的交易单位、涨跌停板、头寸限制、结算价、保证金等基本要素。

  其二,建立完善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如前所述,股指期货在为股市提供避险工具的同时,给市场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顺利推出股指期货的同时,配备完善的风险监管和控制措施,以使预防和化解随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隐患。根据海外股指期货监管的经验,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为保证股指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可根据股指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定《股指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则》。从长远考虑应尽快制定《期货法》,使股指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

  2、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在账户管理方面,必须要求会员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以加强风险控制;在结算制度方面,采用保证金与每日无风险结算制度,投资者必须在交易前缴纳足够保证金,在收盘后对股指期货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与一次性资金划拨。同时建立市场准入、每日无负债结算、大户持仓报告、市场稽查、强行平仓、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制度,并采用先进的风险实时监控技术,以防范与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

  3、建立完善的跨市场联合监管体系。在中国加入WTO后,利率、汇率将逐步走向自由化,由于股市、期市和汇市间的联动效应,单个市场风险可能会蔓延至整个金融市场,引发国家风险,因此有必要打破市场间的壁垒,建立起跨市场的监管体系,具体方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

  其三,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股指期货的需求队伍。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主要角色。但在我国,目前投资者绝大多数是散户,机构投资者只有几十万户。与散户不同,机构投资的特点是资金规模大、信息充分、专业理财水平高、着眼于长期稳定的回报。机构投资者往往是股指期货的最大需求者,他们需要利用股指期货为其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同时也可以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利用股指期货进行适度投机,从而保证股指期货合约的供需两旺,避免当初深圳股票指数期货因交投稀疏而夭折的情况。

  其四,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内控体系建设,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

  期货市场具有杠杆风险放大功能,巴林银行、万国证券的倒闭就是前车之鉴。防范和化解股指期货引致的风险,除了管理层加强监管力度外,主要还在于证券经营机构强化其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规范其投资行为。虽然近年来管理层也出台过旨在健全券商的内控机制和完善内控制度的政策意见,但是,大部分券商机构的内控体系建设只停留于建章立制的表面,缺乏实质性的风险监控手段,使内控体系建设有形无实。因此,如何提高我国券商对股票、期货投资的事先风险监控能力,仍是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其五,开展投资者教育,营造适合股指期货生存的投资者环境。

  截至2000年年底,我国投资者开户数为5801万户,其中97%为中小散户,其特点是风险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具有较强投机和赌博心态、且金融知识贫乏。如何帮助他们树立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掌握股指期货的投资常识和技巧、普及金融衍生工具知识,是事关未来股指期货生存环境的关键。管理层应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前,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投资者教育。首先,应建立一个以证监会、证交所、期交所、证券业协会以及证券机构为主要框架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者教育组织体系;其次,可通过热线电话、出版物和媒体、专业网站、各种讲座和研讨会、股民学校、风险教育与提示、法律援助中心等,开展多种形式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散户对有关股指期货常识、操作技巧等方面的认知和熟悉程度,为股指期货营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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