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评案终审判决 开不实股评文章被判先河

2001年07月07日 09: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记者牟敦国

  ●案件事由:一股民看了南方某报所刊股评文章,买入股票后遭受损失

  ●法院判决:股评作者赔偿上诉人损失近8万元,刊登该文的南方某报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开了因撰写和刊登不实股评文章而被判决作出赔偿的先河

  今年6月,山东股民张先生将其官司打赢的消息告诉了本报“为您服务”主持人周晓,并感谢周晓对他的支持。周晓将这一消息转告了“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律师们,大家对这场官司能打赢感到欣慰。因为在国内,股民状告虚假股评误导并且胜诉获赔,本案当属首例。

  股评夸下海口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7年3月,张先生从赵某的报摊上买了一份报纸(下简称“南方某报”),被该报头版头条登载的一篇题为《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下简称“湘文”)熊某的署名文章(湘中药几经更名,现已更名为紫光生物,股票代码0590)深深吸引。据“湘文”称,该文作者打电话到湘中药公司去询问,得知湘中药的董事长申甲球在前几日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该公司1997年的业绩将增长一倍以上,纯利润将达到3500多万元,按湘中药实际的总股本计算,其每股税后利润接近0.50元。由此,“湘文”作出推断:毫无疑问,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股价上涨四五倍)的故事……另据“湘文”称,根据采访申甲球董事长的报道,得知国内的中医药专家对该公司新产品进行了一年的评审,通过2万多人的临床实验,最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中国名牌中药的称号。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该产品评估后,公司总资产将会达到8亿元。更重要的是,申甲球说公司投资2800万元,建成一条年产6亿元的古汉养生精片生产线,并已在吉林省某市租到一块面积为1200亩、期限为30年的牧场作为公司的养鹿基地和人参培养基地,有步骤地扩大生产规模。为防止国内出现伪劣产品,公司产品不出厂,而通过邮购方式限量购买,对外不设分公司。同时,公司也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产品还在美国和韩国通过了FDA认证。

  看了“湘文”这篇极具诱惑力的报道,张先生认为湘中药股票确实很有潜力,于是在1997年3月20日起共计16次买入该股27500股,投入资金343590.37元。不久以后,湘中药公布1996年年度报告。年报披露的实际情况与“湘文”所述相差甚远。湘中药的股价也从13元左右一度跌至7元左右。张先生为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被迫割肉出局,损失了79577.66元。

  内容多处失实

  张先生认为,他的损失是受“湘文”这篇虚假股评文章的误导造成的,于是在1999年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文作者熊某及刊载文章的南方某报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要求赔偿的证据不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对此判决,张先生表示不服,又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湘文”中有五方面主要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一是当年的财务指标。根据湘中药1996年年报披露,其1996年度净利润为1562.80万元,每股税后利润为0.217元,均与“湘文”所称的3500多万元及每股收益0.50)元相差甚远。年报所披露总资产额比“湘文”所报道的8亿元少6亿多元;而无形资产则比“湘文”所称的4.2亿元少4亿多。

  二是FDA认证问题。湘中药的拳头产品古汉养生精已通过美国FDA认证,为今后外销业务奠定了良好基础,并没有像“湘文”所称的同时通过了美国和韩国两个国家的FDA认证。

  三是公司销售防假打假问题。湘中药在1996年年报中披露,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冲击着公司的销售市场,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司聘请了律师,并在报上刊登打假广告,设立24小时打假值班热线,并没有像“湘文”报道所称,公司制定对策,产品不出厂,通过邮购方式限量购买。

  四是生产线的建设问题。湘中药年报披露,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新建一条生产10亿片的古汉养生精片生产线,公司已投入2000万元,不足部分于1997年继续投入,并未如“湘文”报道所称的“已建成了年产6亿元的古汉养生精生产线”。

  五是租地扩大生产规模的问题。据年报披露,公司共同联营投资14623554.20元,其中投资单位有辽宁省通化市集安市衡集人参制品厂563730.49元。并没有“湘文”所称的租地之事。

  “湘文”漏洞百出,却口口声声称打电话到湘中药公司了解过情况。对此,二审法院于2000年10月17日信函查询了清华紫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湘中药。2000年10月20日,该公司回函称,“湘文”未经申甲球先生本人同意,也未经该公司同意。

  判决引人深思

  在查明了“湘文”股评文章的众多失实之处,二审法院认为,南方某报所发表的“湘文”与湘中药1996年年度报告无一处相符,纯属无中生有,臆造事实,虚假陈述,系严重误导的失实报道。该报道致使张先生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造成了经济损失。“湘文”作者熊某应对上诉人张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湘文”多处出现明显诱导性的言辞,如“是不是超级主力再次出山呢”,“毫无疑问,湘中药将重复黔轮胎的故事”,“时不我待,行情不等人”……文中之意显然是在鼓动和诱导,以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决定。

  尽管南方某报在刊登“湘文”的版面上标明了“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本报股评文章仅供参考”的字样,但法院依据调查的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定南方某报刊载熊某署名的《湘中药自信潜力无穷》的虚假报道,致使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上诉人南方某报及“湘文”作者熊某均未到庭,二审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对此案作出缺席判决:“湘文”作者熊某赔偿上诉人张先生的股票损失77506.18元,被上诉人南方某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目前二审法院正在着手执行判决结果。从当初割肉损失至终审判决,已历经三年多时间,期间周晓也请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宋一欣律师为张先生写了法律意见书。得知张先生的官司二审胜诉,宋一欣律师表示,二审判决书的主要观点与他当初解答张先生的“虚假的诱导性陈述致使投资者受损,应当赔偿”一文的观点相符。对此判决,宋律师认为,开了因刊登和撰写不实股评文章,被判决作出赔偿的先河,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中作出误导性陈述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宋律师还表示,新闻媒体对所刊载的文章应当查核其真实性,不应作出虚假记载,更不应允许作者进行误导性陈述。在本案中,南方某报刊载了熊某的虚假报道,并对该文的误导性陈述没有及时加以剔除,是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的,其后果是致使股民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最后,宋律师还提醒投资者,了解证券信息作为投资决策参考时,应当阅读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专业报刊杂志,并以上市公司正式公开发表的文件、公告、信息、新闻和报表等为准。对非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报刊杂志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应当经过认真核实,多思考多求证一下才行。

  对于此案,“上证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宣伟华律师表示,证券纠纷类案例中,信息误导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向是难点所在,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红光案”乃至“亿安科技案”,应该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由于张先生在当地购买了侵害人刊发文章的报刊,张先生所在地也可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当地法院受理此案是符合民诉法的有关管辖规定的。对于集团诉讼颇有研究的宣律师认为,此案本应是一个集团诉讼,但起诉人却只有一个,法院只按普通程序审理实在可惜,但张先生胜诉的判决应该对其他受害人未来对同一侵害人提起的赔偿主张具有预决的效力。当然,对于其他受害人的诉请,还应考虑诉讼时效问题。

  资料链接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对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虚假陈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实施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报刊刊载失实报道处理办法的通知》第2条规定,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第7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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