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介入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有望出台

2001年07月05日 08: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报北京7月4日电(记者周菡)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伯士珍等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对有些企业稍微增加些投资就可以搞活,达到资产回收的最大化。因此,她呼吁国家应该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定的投资权,至少可以参与自己所管理资产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权配售。她透露,日前在央行有关调研报告中,已专门对给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权提出了建议。

  在近期中国证监会主办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证监会高层人士和有关专家都提出,为配合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国有股减持,应将资产管理公司培育成已上市公司国有股的长期机构投资者,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

  据悉,作为主承销商和深沪两证券交易所会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股票的上市和承销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今年上半年,东方公司先后对两家牵头债转股企业进行了上市辅导,帮助其进行上市前的审计评估和股份制改组。目前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辅导的一家拟上市公司已结束辅导期。另外,东方公司还积极参与债转股企业的配股和新股增发工作,争取在股票承销方面有所突破。此外,东方公司上半年还成功受让了中国银行持有的长运股份法人股、美尔雅法人股,顺利完成了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东方公司有关负责人认为,日前华融公司与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作,但韩国的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尚待斟酌。同时,发行资产证券化债券是从债到债的转换,对降低风险的改变不大,东方公司目前正在探讨一种风险更小的资产证券化方式。

  又讯据有关人士透露,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问题已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重视,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起草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和处置的暂行规定》,并已上报国务院。

  由于目前在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存在着政策上的障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引入外资方面尚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政策不明朗的方面主要有: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外资是否可以介入?在向外资出售资产时如何定价才算科学合理?另外,外资介入不良资产处置后,还会带来外汇管理方面的新问题。这些政策上的不清晰使资产管理公司在引进外资方面基本上处在海外路演、推介资产的前期工作阶段,而且所推介的资产以房地产类资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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