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王飞
投资者购买了股票,就成为其所代表的上市公司的合法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财务、管理、发生的重大事件等情况获得了解,在世界各国,都属于理所当然的权力。主动自觉地尊重并高度维护投资者的这一合法权力,则是所有上市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卸、抵制的重要义务,同时也是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俗话说“眼见为实,耳听是虚”,在对上市
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实地考察,当面了解,当然属于最好的方法,然而基于现实原因,投资者尤其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显然很难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上市公司通过合法的传播渠道,将有关信息予以披露。而信息有效披露的要点,则在于其必须符合真实性、充分性与及时性的三项原则。三者任缺其一,信息披露都不能称为有效,说得不客气些,甚至可以称之为“伪信息披露”,因为在接受了这样的信息后,投资者已经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实实在在增加了的,只是遭受不测损失的风险。
令人痛心的是,我国数千万证券投资者长期以来,所经常“享有”的正是数量不菲的此类信息。为了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一些企业如前红光实业之流,恶意编造虚假材料,包装欺诈投资者;一些公司如张家界等上市后,置投资者知情权于不顾,恣意隐瞒法定应予公告的重要信息,以便胡作非为、逃避监督;另一些上市公司,为了配合庄家炒作公司股票,干脆选择不同时机,分别发布一些前后矛盾甚至是“精心设计”的信息,直接误导坑害投资者,声名狼藉的亿安科技,就可以称得上这样的典型;至于上市公司视招股承诺为儿戏、随便编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到手后即以种种“理由”宣布更改的现象,更是早已不属于新闻。
1999年7月1日,久经酝酿的《证券法》正式开始实施,意味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被纳入了法制轨道。然而它对上市公司们的威慑作用又有多大呢?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作关于证券法实施情况检查报告时,严厉指出从检查情况来看,信息披露不实仍然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配股和年报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仿佛为了验证成思危的讲话,日前,松辽汽车公布了一则董事会公告,“补充说明”了财政部《关于松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划转及松辽企业集团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有关信息,称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同意将公司的控股公司松辽企业集团的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深圳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富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令人瞠目结舌的是,该股权转让早在1999年10月就已发生,而在今年3月,深圳百富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富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又将股权再次转让,现在实际上已与松辽企业集团毫无关系了。公告最后,松辽汽车董事会因未在1999年及时披露信息,向广大投资者“致歉”了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于6月30日指出,要用法律制度来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令投资者深恶痛绝的上市公司伪信息披露问题,又究竟何时才能从法制上得到根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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