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核算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将出台

2001年06月25日 15:11  证券日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 赵兴无)记者从财政部会计司获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于本月上旬发布,目前正征求中国证监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办法》内容主要有:基金会计的核算主体,即以证券投资基金为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均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对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及配股权证的估值原则;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基金投资业务、证券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方法;基金收入的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方法,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费用的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方法,基金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基金收益的计算以及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基金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会计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及会计报表编制方法。

  《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对于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办法》规定: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含股票和债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计算。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票或向社会公众增发的股票,按公布日市价计算;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计算。

  《办法》还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基金净值等于持有人权益。基金净值按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总量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如为封闭式基金,元以下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如为开放式基金,元以下至少保留四位小数,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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