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猛) 备受各方关注的《投资基金法》虽未正式出台,但从6日在北京大学闭幕的“北大创业投资国际论坛”上,有关的学者和官员透露的信息中可略窥一斑:创业投资基金应以私募为主,具体条件较为宽松。
著名经济学家、全国人大《投资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厉以宁教授认为,要发展创业投资业,仅有公募基金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公募基金是向社会公开募集,一般投向领域为上市公司的证券;而私募基金则在限定范围内募集,主要投向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而创业投资通常投向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而且往往在初期就投入,风险大。公募基金虽然也可以投进去,但由于风险大,而且对于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的限制较多,所以不如私募基金那样灵活,也不如私募基金那样敢于冒风险,从而也往往失去好机会。
另外,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私募基金实际上也大量存在,据不完全统计,基金总额大约在2000-5000亿人民币之间。由于私募基金来自民间资金,包括某些大企业的闲置资金。要引导合理,可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如果继续以地下状态存在,有可能成为引发金融动荡的一个源头。因此,关键是如何使他们合法化。厉以宁认为,给私募基金以合法的地位,既可以引导它们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保护投资人,同时还可化解风险。
把公募和私募都纳入法制化轨道,这也明确了《投资基金法》的立法思路,即统一立法,分类管理。厉以宁认为,不论是按公募、私募形式组建的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还是创业投资基金,其共同点都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有决定权;组合投资,专家运作;资金有专门用途,独立统筹等,因此,其在立法上应统一;而在具体管理上,则应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四类:公募、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型、契约型基金;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基金法》在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认定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应当有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借鉴了《证券法》重罚而忽视赔的不足。
厉以宁透露,在下列情况下募集基金应给予赔偿:首先,在基金设立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过错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其次,基金单位或份额设计错误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的;第三,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违法、违契约、违常理而使基金持有人受损;第四,操纵交易、欺诈。至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难逃其咎,他们应以自有资产来赔偿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分开的,要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在《投资基金法》中,如何对私募基金进行有效监管?厉以宁认为,有条件设立私募基金的,要报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备案(公募基金要经国务院投资基金监管机构核准)。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要退回,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并罚款。造成投资人提出诉讼的,要负民事责任。有效的监管原则在于在大的方面给予限界,但主要由契约和章程规定来约束,政府不要管得太多,监管主要针对有操纵价格、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
与会专家认为,《投资基金法》中对创业投资中的私募基金退出渠道的设计也不外乎以下方面: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主板市场仍是主流;创业板市场可能以较快速度发展;而柜台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两种方式也会大量存在,也可以通过高技术交易会增加其他机会。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投资基金法》起草委员会工作组副组长曹凤岐[微博]教授透露说,除以上一些原则性要求外,《投资基金法》对如何以私募形式组建创投基金要求较为宽松,如要求投资者在2-50人之间,每人最低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等都容易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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