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上证报日前报道了兰花科创配完股就“变脸”的新闻,其实类似的公司还有不少。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资料显示,在去年实施配股且已公布2000年年报的165家上市公司中,有69家公司的业绩较配股前的1999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其中,14家公司2000年净利润比1999年下滑了50%以上,而襄阳轴承、厦华电子2000年甚至出现了严重亏损。没完没了的“变脸”大戏又开演了。
上市公司配完股就“变脸”的现象在近两年已不是新鲜事。这些公司在配股前往往是绩优公司或行业“明星”,然而在配股资金落袋为安后,业绩瞬间就“跳水”。世纪星源去年12月份才完成配股,该公司1998年和199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51亿元和1.19亿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6.54%和11.8%。然而,2000年公司净利润只有区区105.75万元,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再看厦华电子,去年9月配股,至年末该公司净利润已经亏损2.9亿元,业绩“变脸”如此之快让人难以相信。而对这些业绩下滑严重的配股公司进行统计发现,大部分公司在前几年净资产收益率徘徊在10%—12%之间,或是站在6%以上,刚刚“压线”,而在配股愿望实现及配股资金到手后,就难以支撑了。由此,就不得不怀疑一些公司恶劣的“圈钱”行为。
上市公司频频发生业绩“变脸”的现象已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重视。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就指出,“上市公司配完股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上市公司董事长、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对配股当年出现亏损的”,进行公开批评并在两年内取消再融资资格。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单单给予一些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而言显然无关痛痒,尤其是“圈钱”得手之后。而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完善游戏规则,健全市场机制。在配股的硬指标方面,以单项利润率指标来认定配股资格,是有局限性的。对配股项目的确认应有比较严格科学的论证体系。而一旦发现其配股有明显欺诈行为,对于一些相关责任人,如上市公司董事长、主承销商、以及相关会计师或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都应依法查处,而不是简单的道歉。否则,一直是雨过地皮湿,“变脸”大戏永远不会“落幕”,投资者对这个市场的信心也终将丧失殆尽。 (记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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