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广东四家公司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一案,在经过缜密的调查之后,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的决定,这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众所周知,“价格操纵”是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的一种。四家公司操纵“亿安科技”
股票价格,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其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使其在冲至126.31元的最高价位后,最终又走上漫漫熊途。对这种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否则,就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四家公司的被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四家公司已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人们注意到,在金融全球化、证券市场一体化逐步成为趋势的情况下,伴随着互联网的运用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价格操纵的手段和方式,已不断花样翻新。这是对我们提出的新挑战。应对这种挑战,需要采取措施,增加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强化一线的实时监控;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交易所之间以及监管机构与交易所之间的合作,使操纵价格的行为“起于青萍之末”的时候,就能够得到及时的查处与打击。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已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的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主题。牢牢抓住这个主题,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长期“利好”。
·背景资料·
《证券法》中相关条文
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74条: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
第184条:任何人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90条: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证报评论员)
所属专题:亿安科技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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