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记者潘清)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发布了《上市公司股票特别转让处理规则》。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则》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7月公布实施的《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项的处理规则》的基础上修改并发布的,原《规则》同时废止。
《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证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投资者可在上证所规定的特别转让日内申报转让委托;申报价格上限不得超过这只股票上一次特别转让成交价格的5%,不设跌幅限制;上证所对特别转让日当日有效申报在收市后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至会员;特别转让信息不在上证所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予以公布;特别转让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后,将通知这家公司并公告,自公告当日起,上证所停止其股票在交易时间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刊登《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可进行特别转让。
因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向上证所申请宽限期的,自公司宽限期申请被正式受理之日起,上证所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宽限期申请未获准的公司,自上证所公告不予其宽限期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上证所决定批准这家公司宽限期申请的,自决定公告之日后第一个特别转让日起,其股票恢复特别转让。
公司暂停上市后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上证所自公司公告上述决定之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公司自暂停上市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上证所自第46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的,应当将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上证所停止公司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亏损的,或其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上证所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上证所自公司的宽限期截止日起,停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上证所自受到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的决定之日起,终止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原上市流通股的收购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上证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暂停其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公司也可以以上证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暂停其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股票特别转让的有关清算交收及相关税费的处理参照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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