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了不少文件,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作了一些新规定,目的在于使市场运作更加规范,投资者的利益能得到充分保证。
一项重大改革是季报制度,使投资者可了解到上市公司四个季度的业绩变化。季报制度的形成,增加了信息披露的频度,使企业行为更有连续性,其市场意义较大。首先,这使主板市场的制度向创业板市场看齐,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精神,原来季报制度是作为创业板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来的,目的在于防范创业板股票高度波动的风险,后来创业板市场面世推迟了,但该制度的作用受到重视,季报制度便引入了主板市场,监管部门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予后,将通过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来规范市场。
其次,季报制度减少了业绩信息报露的空白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内幕交易。以往投资者投资股票主要是依据上一年度的中报及年报,其中有半年时间没有业绩披露,如果公司财务有重大变化,由原来的绩优股变成亏损股,投资者往往损失惨重,增加季报之后,可从中了解业绩的变化,投资者也有所警惕。同样,一些机构利用公司扭亏为盈操纵股价,在盈利信息公布日,其股价也已上了台阶,有了季报制度,业绩的变化在季报中可分析得到,市场会反映其变化,要进行操纵也有一定困难。季报中还要公布重大诉讼,重大对外担保等期后事项,也有助于发现上市公司的隐患,也提醒了市场风险。
最后,季报制度有助于检查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少上市公司高价招股、高价配股或增发,圈了大量资金后频频改变资金投放,对募资的浪费或使用不当往往要等到下一年度或下一次要发股时才发现,现时季报要求公布报告期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投资者及监管者可从中发现漏洞,有助于促使上市公司慎重使用募集资金。
新公布的《发行新股招股股说明书》则指出了一个信息披露的重大原则:凡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准则有无规定,均须披露。这项原则虽是针对配股及增发而作,但其精神在其他层面似也应体现,上市公司应自觉按“三公”原则披露信息。
新的信息披露政策,其内容的广度与深度都比以往更充分体现,同时也淡化了行政色彩,体现市场化色彩。如在招股说明书中已取消了省政府或部委的推荐书,行政意见不作为重要参考;同时信息披露中增加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执业者的承诺书,上市公司董事、中介机构当事人甚至负责人要承担责任,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信息的充分披露,使“三公”原则充分落实。广东科德王泽辉(古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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