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肖冰)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推出研究报告《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制度研究》。该报告指出,在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时,证券交易所应根据其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方式为大宗交易从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提供较宽松的条件,同时根据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单位、市场股价分布特点、市场规模、投资者结构等因素制定严格的大宗交易界定标准,加强对大宗交易的监管,从而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限制其消极影响。有关人士认为,该报告为我国设计和建立大宗交易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参考。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我国目前仅对B股市场建立了一些大宗交易制度,尚未在A股市场建立大宗交易制度。
该报告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了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等海外证券市场大宗交易制度,对大宗交易的界定、大宗交易方式、大宗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20世纪以来,世界证券市场迅速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不断提高,实力不断增强,大宗交易需求不断上升。由于大宗交易中所交易的证券数量、规模较大,如果采用与正常市场规模的交易相同的交易制度就可能导致交易制度基本目标无法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交易市场对大宗交易建立了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制度,即大宗交易制度。从各市场的大宗交易制度看,主要包括不同于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发现,大宗交易制度在解决大宗交易问题中具有突出的优势,是正常规模交易的交易制度的重要补充。
该报告研究员王霞博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曾就职于国泰基金管理公司,长期从事证券组合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及基金市场发展研究,2000年5月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首批博士后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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