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喻京英报道:继上周中国证券市场出台的5个文件后,本周中国证监会又出台了4个文件,它们是《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表明,中国证监会正在为规范中国的证券市场作出努力。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要求今后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与增发招股说明书将按照该准则,采用统一的新规则编制。特别是强调发行人信息披露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公允与及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主要用于说明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项目收益情况,是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必备申报材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真实、合法、完整的证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的剥离调整行为进行了规范,以提高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性。
据了解,文件所称的剥离调整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设立前未按照设立时的公司架构和现时采用的会计政策,独立记录和反映的财务会议资料,从原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中分离出来,形成其独立的申报财务报表的调整行为。
文件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申报财务报表的报告期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确定,编制和披露报告期内,公司设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遵循本指导意见的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是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而发布的。
根据通知要求,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将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将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编制披露季度报告制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指出,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得延长。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4月14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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