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须先行一步,今年一季度尽量编制并披露,三季度开始强制实行
本报北京4月12日电(记者刘倩)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详见今日第13版)。这是中国证监会实施强制性
信息披露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实施季度信息披露制度,从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根据通知要求,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将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提出强制性披露要求,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将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编制披露季度报告制度。
据悉,季报在内容与格式上相对中期报告有所简化和修改,将重点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不必重复已披露信息。特别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特别规定明确季度报告无需编制摘要、财务资料不需要审计。公司财务资料、经营阐述与分析将构成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同时对该两部分内容进行了简化。财务资料不需要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财务报表简化为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则注重对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在经营阐述和分析部分之要求,概述期内公司经营状况、涉及主要行业重大变化、主要投资进度与已披露计划的重大差异,简要分析期内经营成果和期末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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