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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重申拆入资金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 06:5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上海消息 针对有券商违规在银行间市场拆入资金情况,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重申,证券公司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头寸调剂,不得用于证券交易。证券公司只能由总部进行拆借业务,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拆借业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按其实收资本金80%核定的拆借限额。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在交易前必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其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天,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按其实收资本金80%核定的拆借限额。

  据悉,1999年8月,国通证券、中信证券等证券公司和国泰等基金管理公司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成员。截至去年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市场成员共有465家,其中证券公司有14家。(记者朱兆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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