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行情变幻莫测,及时掌握准确信息对股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徐汇摄)
1999年8月,俞先生与上海一家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证券信息咨询服务合同,他付出1.2万元,获得为期一年的“XX金股传真”。其间,俞先生对服务不满,遂与该公司交涉,获得了免费延长一年服务的承诺。但是,在此后,他又对该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出异议,今年1月,上诉到上海长宁区法院,认为信息服务“短斤少两”,对其被套的股票缺乏专业的指点。他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证券信息咨询款及利息。
该公司负责人称,虽然投资咨询的质量难有精确标准,但模拟投资收益应是衡量质量的重要依据。在俞先生接受服务这一年内,该公司的模拟投资收益是62%,大约是同期大盘增幅的3倍。由于实际操作的效果是由客户决定的,盈亏应由客户自己负责。公司根据不同顾客的要求调整传真项目,并非“短斤少两”。对俞延长一年服务期,也是出于好心。因此,不同意俞擅自解除合同,也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评信息服务质量好难
这是上海首例证券信息服务合同纠纷案。而据记者了解,类似的股民与投资咨询公司的纠纷,还并不少。此案一旦有所判决,作为判例也许还会引发大量的诉讼。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已对此开始关注。
就这个案件本身而言,该公司是否违约,专家认为应以合同为凭,如是否“短斤少两”,就得看合同是否有“数量”的规定。而对于合同未明确的信息质量的判定,却比较困难。
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提供证券信息服务,不能违规、误导、欺诈、保底,违者要受到处罚。证券信息服务不能保证收益的承诺,那服务的质量标准该如何体现呢?买个手机如果通话质量不好,买件衣服如果穿来不合身,都可以退换;买了信息服务,又不能有投资回报的承诺,怎么来判断好与不好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股民投资作信息服务,与投资本身无直接联系。一般来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投资者盈亏责任应自负。最直接的效果———炒股的盈与亏和服务提供者无关,那服务的质量究竟应该如何评判?
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说,虽然信息服务的质量难以有精确的衡量,但由于投资者皆为获利而来,模拟投资收益应是质量的一个重要评判依据,是一个能够量化的客观依据。“不然,没有较高的投资收益,大家尽管可以只花几百元去订证券类报纸,又何必花这么多钱选择我们这家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
那么,模拟操作赢利率能够作为标准吗?记者走访了一些专业人士。
模拟操作不影响真实大盘数量,因此与真实操作有一定距离,其赢利率不能作为质量的标准。上海中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灵持此观点。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也认为,通过模拟产生的结果可以说明有一定的收益,但也不是一种标准。所谓的行业标准,应该是一个公认的、经常性的、稳定的、起码的要求。比如说,某电话机的质量标准是使用1万次不坏。那就是无论何时,任何一批产品都应该达到的标准。
顾肖荣说,现在对于证券信息咨询只能“以市场作为标准”。从事该行业的公司只要不违法,不欺诈,提供的信息咨询屡说屡中,逐渐树立信誉,就能获得市场的认可,相反则将被淘汰出局。
合同约束不可少
一般的商品质量都有标准,消费者购买后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据标准提出异议,但信息服务质量究竟如何,看来还真难以确立标准。
有的消费者认为,如这样的话,就难以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感觉,类似的问题在股民中可能还比较普遍。
而这种情况在这个领域运作不规范时则会更加严重。前几年,各种证券信息服务机构鱼龙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没有资格的机构也混迹其中,并以“高额回报”等不能兑现的承诺作为诱饵,使不辨真伪的人们上当。近两年,伴随《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投资咨询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也初步建立,已大大规范了从业机构和人员队伍,但一些没有资质的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情况依然存在。
某证券公司的法律顾问刘和平律师建议,法律虽然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作了很多规定,但管理总体还是比较笼统,也不太透明化。因此,制订一些投资咨询的具体服务办法,明确民事责任,提供一个合同范本作为指导还是很有必要的。
看来,投资有风险,投资咨询也非“稳操胜券”。对于普通股民而言,在准备作证券信息咨询时,既要选择一家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也要填好合同,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报记者 包蹇)《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1年04月09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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