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喻京英报道:本周,中国证监会为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发布了5个规范上市公司的通知。它们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是为加强上市公司监
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又一举措。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进行了重大调整。此举对规范证券市场信息分类标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介绍,由于各种原因,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对上市公司没有统一的分类。沪、深两个交易所根据各自需要,分别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简单划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两交易所原有的分类过粗的问题,给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带来很多不便。为此,中国迫切需求重新制定上市公司分类标准。
据了解,《指引》是以上市公司各行业的营业收入比重作为分类标准的,所采用的财务数据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未经交易所同意,上市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公司的行业类属。上市公司因兼并、置换等原因而经营领域发生重大变动,可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交易所进行审查和变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是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以及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包括配股和增发)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
《准则》规定,申请文件是上市公司为发行新股,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即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适用于增发),以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个部分。发行人主承销商应履行其对发行申请文件的质量控制的义务,按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核意见。
《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件指出,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应遵循以下原则: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的规范运作;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文件涉及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组建,并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04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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