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为成都首例金堂法院已受理
早报讯(黄涛熊钊记者晨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享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表决权等权利。近日,金堂法院受理了一起股东状告公司侵犯其知情权的纠纷案。据悉,这是成都地区首次出现此类案件。
股东蒋某称,他与其他4名股东在1999年11月共同发起组建了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他认为,公司成立后有不少重大事项他都一无所知,这些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剥夺了他应有的权利,并对其造成了精神伤害。为此蒋某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告之义务,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元,确认公司有关前述事项的决议无效。目前,金堂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