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肖冰) 鉴于南华西自1997年以来存在着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的事实,深交所根据该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南华西及其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
广州南华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7年以来,存在着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实:截至2000年12月31日,南华西为大股东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总额达46,910万元的贷款担保;南华西被公司第一大股东占用资金达63,287万元;南华西为大股东提供
担保的贷款中逾期部分已达10,400万元;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公司对上述重大事件均没有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南华西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第4.1、7.4.3、7.4.4、7.4.5条的规定。
南华西公司董事何竟棠、孔繁波、叶宗诚、罗昌明、韩慧琦、黄庆龙、周汉生、肖鸿辉、罗小玲、张荻、岑建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董事声明与承诺》,对上述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信息披露不规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南华西公司监事苏振炳、黄建芳、黄劭琼、蔡建仁、李政文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违反了《监事声明与承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上市规则》12.1条和12.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南华西及上述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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