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9日,在去年上市且已公布年报的新公司中,有超过30%的公司净利润没有达到招股时的预测水平。
盈利预测是拟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披露的一项内容。对于投资者而言,盈利预测的可靠性,构成了其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依据。但有资料显示,在1997年至1999年发行上市的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中,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所称的经营业绩。从今年已披露年报的新公司业绩来看,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仍然值得怀疑。去年6月8日上市的乌江电力,2000年每股收益0.20元,净资产收益率5.37%,全年实现净利润3737.47万元,不仅未完成预测数4054万元,比上市前的1999年还“缩水”近3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利润的实际数与预测数相差737万元,但公司年报并未反应出公司的经营环境有何变化。再看佛塑股份,2000年实现净利润7562.86万元,与招股时预测净利润相差641.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962.89万元,与预测净利润相差1241.6万元,负偏差为15%。而这样的偏差居然是在“宏观经济形势好转和市场需求回升的良好机遇”下产生的,这不得不令人怀疑公司的盈利预测水平。除此之外,兴业聚酯、科苑集团、长春燃气等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的负偏差都在25%以上。
中国证监会早在1996年对公司的盈利预测就有规定,对于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到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指定报刊上作出公开解释并致歉。但为何上市公司在预测利润中“掺水”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呢?业内人士指出,这首先因为有一个10%—20%的指标,上市公司只要将预测利润与实际利润可能产生的负偏差调节在这个限度内就不会有问题,这和配股时的“保十”、“保六”有“异曲同工”之处。其次,还在于证券市场不能对企业形成一个有效的制约,企业缺少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效益不能达到预期,股东奈何不得。再言之,预测利润时稍许夸大一下不仅对公司无损失,还可为融资“作贡献”,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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