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范福春表示应加强立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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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13日 08:44 证券时报 | ||||||||||||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涛)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昨日在“2004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透露,证监会准备就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当中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他说,证监会已经向立法机关进行了多次报告,这些建议大多数已经被立法者所接受。 范福春强调,在国内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东占控股地位在70%以上,如何解
范福春指出,完善公司治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个问题也还远远没有解决。就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是完善法制。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就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做了明确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责权规定得都很具体。但10年的实践证明,客观现实和立法时候的预期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中国立法机关正在着手修改有关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各项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也正在制定。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特别是着眼于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加强培训。中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脱胎出来的,还处于转轨过程中。就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它还处于发育的初期。要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所有人员明确自己的地位、作用和承担的义务,勤勉尽责地做好自己的工作,是需要培训的。 三是完善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要形成一个权利制衡机制。但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原因,中国企业对权利制衡不习惯或没有这个传统。在企业内部,往往是一长制的传统。这种传统的文化对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利制衡机制构成了重大阻碍。所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是有一定困难的,只有克服了这个困难和这个障碍,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走上正轨。 四是要完善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高管人员做出的贡献,应该得到认可,应该给予奖励。但是这个问题目前还解决得不好,还需要做出很大努力。 范福春表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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