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交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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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17:35 上海黄金交易所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成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工作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货延期补偿费率议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议定委员会)对交易所负责,交易所指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与议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开展各项有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议定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议定委员会由商业银行、黄金生产、加工、冶炼等会员和交易所委派人员组成。 第五条 议定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会员单位6人,交易所委派人员1人。委员会中会员单位成员每季度调整一次,按照上季度会员全部交易业务(包括自营与代理)成交量的多少决定。金融类会员、用金企业分别取前两名,产金企业与冶炼企业分别取第一名。 第六条 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交易所委派人员担任。各会员单位的任职委员必须按时提交相关数据并保证与交易所通讯畅通。委员会成员不及时申报相关数据,交易所将以上一周该成员所申报数据为准。委员会成员未尽职的,交易所有权提请会员单位更换人选。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议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议定每周的现货延期交收业务中的延期补偿费率,以调节市场供求,促进交收,确保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在价格波动剧烈或异常情况下,议定委员会有权召开特别会议,及时调整延期补偿费率,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工作办法 第九条 议定委员会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于16:00――16:30,参照市场供需情况、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国际市场黄金拆借利率和本周实际交收数量和交割比等情况,通过通讯手段,议定下一周的延期补偿费率。 第十条 原则上延期补偿费率应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但最高不得高于万分之三/日,在出现异常情况或价格突然变化等非常时期,议定委员会有权对延期补偿费率进行调整,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一条 延期补偿费率的具体制订办法如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各位委员通过传真、网络等通讯方法将各自议定的延期补偿费率申报给交易所的交易主持,然后由交易主持把所有的费率汇总,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把剩余的费率进行算术平均,确定下一交易周的延期补偿费率。交易所通过网络即时发布下一交易周的延期补偿费率,并于下一周第一个交易日9:30前,把确定的延期补偿费率通过交易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延期超过5个交易日的合约,交易所将在收取延期补偿费的基础上对超期合约加收超期补偿费,所得超期补偿费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超期补偿费率由交易所制订并公布。 第十三条 在试交易期间,延期补偿费率暂定为万分之三/日;超期补偿费率暂定为:延期6-10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一/日;延期11-15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二/日;延期16-20个交易日的合约,增收万分之三/日;延期超过20个交易日以上的合约,增收万分之四/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