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联谊共同诉讼案判决 一审投资者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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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 08:08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昨日,以“中国首例共同诉讼案”著称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民事赔偿案的共同诉讼部分案件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此前,以单独诉讼方式起诉的82名投资者已拿到了判决书,其中,有17人的诉讼被法院驳回,有65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至此,历经两年半的时间,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一审判决全部结束。
记者试图从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判决结果,但是,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下发通知,一切的对外发布由他们负责,中院对此案不发表任何意见也不向外发布任何消息”为由拒绝透露任何消息。记者致电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据多方了解,法院此次采用的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是代理人到法院来签收。国浩(北京)律师事务所郭锋律师代理的109人的共同诉讼采取的是到法院签收判决书,他们共同诉讼的判决结果是“胜诉”。原来要求的诉讼标的是303万元,实际得到的赔偿为187万元,按照法院采用的两个揭露日的算法,基本上是全额赔偿。“对这个结果基本满意,不会再上诉。”郭锋表示。 但是,由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宣伟华律师代理的381名投资者的共同诉讼判决书却没有到法院签收。宣律师解释说是为避免耽误原告的上诉时间。一般情况下,一旦签收判决书从法院方面讲即送达判决书,那么十五天上诉期从第二天起立即开始计算。目前,法院方面对于判决书的送达日究竟以代理人签收日为准,还是以所有当事人本人签收日为准,没有明确答复。而与送达方式相关联的上诉期限究竟如何计算,以及上诉期是否能因案情的特殊而延长等问题,法院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宣律师认为,考虑到如果法院以代理人签收日为送达日的话,代理人直接前往签收必将因路程往返浪费宝贵的上诉时间。所以,为保险起见,不如等待法院送达,即法院将判决书集中送达代理人。与此同时,事务所将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也就是做好第二次送达即代理人送达当事人的准备工作。 虽然没有拿到判决书,但是,根据已有的判决,不难推测宣律师代理的这381名投资者应该也是胜诉,按照法院两个揭露日的计算,赔偿金额应该也是原来诉讼标的(1032万元)的62%,即640万左右。 虽然是胜诉了,但宣律师对法院最后确定的两个揭露日还是存在着异议,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1、9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所以,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该为1999年4月20日,因为当天大庆联谊在证券交易所网上发布公告称“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第二天媒体发布了该公告,引起了股价的大幅下跌。 但是,法院最后确定揭露日即投资者可以索赔的损失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时间段,买入时间必须在1998年3月23日即公布1997年年报日之前买入;卖出时间要在2000年4月27日即大庆联谊公布证监会处理决定有关内容日之后。 “这样的算法就使得一些索赔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没能获得赔偿,而一些索赔金额较小的投资者却几乎获得了全额赔偿。”宣律师认为。而且,她指出,这种算法在技术上也是不科学的。 收到判决书后,是否会继续上诉,宣律师表示,也许部分投资者会上诉,这还需要一个沟通的过程,现在能做的就是如何把判决书尽快地送到381名投资者那里,这个工作量非常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