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生琼胶案二次开庭 双方律师最终同意庭外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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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 07:2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继6月3日庭审调查后,昨日,上海兰生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有限公司诉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二次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发问、辩论和陈述,双方律师最终同意庭外调解。 交易性质是矛盾焦点
兰生股份代理律师认为,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是依据2003年7月8日已经废止的“GB/T18769--200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订的,该办法采用了“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买空卖空”、“强行平仓”等期货投机方式做交易,完全违反了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和现行的“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其性质属于变相的期货交易。而海南橡胶代理律师认为,批发市场的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在中国橡胶市场网公布,其采用的“保证金制度”、“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制订的,其中保证金制度有三种性质:首先是委托人交付代理人代为结算的费用、其次是交易商打入双方认同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再次当保证金划给交易对方后视为货款。此外,海南橡胶代理律师还对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进行了说明,以证明批发市场并不是变相的期货交易市场。 兰生股份代理律师强调,当初委托浦东公司到批发市场进行天然橡胶交易,是因为入市申请表中说明交易遵循《大宗原料批发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但事实上,后来从事的交易属于变相期货交易。因此,批发市场的入市交易协议违背了诚信、公平的原则,以格式合同的形式故意隐瞒了变相期货交易的事实。 强行平仓是否侵权 在法庭辩论中,兰生股份代理律师认为,在批发市场强行平仓前,兰生账户是盈利的,正是强行平仓才导致亏损的发生,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利益。海南橡胶代理律师认为,批发市场采取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也是及时的,因为自2003年9月17日起,批发市场大幅度调整了分期货款即保证金的支付进度,而兰生股份保证金不足,这是批发市场强行平仓的直接原因,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兰生股份代理律师还指出,批发市场在2003年9月10日至12日、15日至17日的交易中存在虚假交易的可能。理由是根据13个交易商上述6个交易日的成交量推算的保证金金额在要远大于这13个交易商保证金账户内的金额。由此推断,要么是交易商没有足额交纳保证金,要么是没有空方,交易子虚乌有。 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推断,海南橡胶代理律师拒绝发表意见,不过他声明,指责批发市场没有空方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损害了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的名誉。 在最后意见中,兰生股份代理律师请求法院裁定批发市场返还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并对其中的3.3亿元没有争议的资金先予执行。而海南橡胶代理律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并认为原告所说的3.3亿元资金存在重大争议,其他交易商也有权索求。 最后,审判长询问各方代理律师,愿不愿意就此案进行调解,各方均表示同意,不过海南橡胶代理律师强调,调解能否顺利进行还要看原告提出的条件。 中小交易商在行动 在此次庭审的旁听席中,有一位来自北京的律师引起了记者的注意,他正在代理一部分中小交易商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解除对批发市场6.218亿元资金的冻结,理由是这部分资金存于保证金专用账户内,有关方面进行的财产保全侵犯了他们的权益。 其实,自兰生股份采取保全行动后,很多保证金规模在百万元级别的中小交易商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于2003年10月20日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和琼胶事件的有关各方提交了《关于规范海南橡胶批发市场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紧急请示》、《关于海南橡胶中心批发市场交易保证金安全问题致有关方面的公开信》,并于此前的19日向有关各方递交了《异议书》。 北京那位律师告诉记者,此前这些中小交易商的行为还不具备法律意义。此次他就是为受他们委托来上海高院了解情况的。(记者 何军) 兰生琼胶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