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收到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决内容如下:
公司于2003年9月24日、10月15日,10月16日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贷款200万元、500万元、1300万元,上述三笔贷款由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向湖南省株洲市
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额为9000万元,逾期担保累计额为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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