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味精于流通股股东诉讼事项的说明的澄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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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 18:4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2004年7月22日,《上海证券报》报道了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东李凯诉讼公司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公司(下称:莲花味精集团)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案件。公司对该事项做出如下澄清与说明: 日前,公司收到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有关举证通知,该案件主要内容是流通股股东李凯听从张显军(第一被告)的推荐,从二级市场上购买
原告李凯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张显军赔偿原告损失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公司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4、请求判令被告莲花味精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归还所占用及拖欠公司资金11亿元;5、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积极清收莲花味精集团所占用及拖欠资金11亿元;6、如果被告莲花味精集团不能在3个月内归还所欠款项,则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7、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律师对该诉讼做出了有关答辩;现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做出申辩与澄清,详见2004年7月2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