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疾根治终有时--两大监管部门纠大股东占款恶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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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17: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今日,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作出决定,原则同意上市公司进行“以股抵债”的试点工作。同时明确提出,对于2003年8月后违规形成的侵占问题,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讼。这一措施的出台,无疑将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 大股东贪得无厌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大都从国有企业剥离部分优质资产而来,加上对大股东占用中小股民资金一事,有关部门一直未能拿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因此这一行为近年来愈演愈烈。对一些大股东来说更演变成天经天义的公道事,前日某家上市公司公然反对法院受理有关的中小股民索赔案便是明证。 此次,中国证监会的负责人表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直接侵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据统计,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控股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仍然高达577亿元,平均每家上市公司的占用额达到5000万元左右。 去年8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终于达成共识,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纠正和防止侵占行为发生的具体监管措施。但是,十多年沉疴积重难返,大股东将资金挥霍一空,有关“原则上以现金清偿”占用资金的提法成为空话。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再次聚会,终于有了今天这个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的政策。 大股东再难乱来 从目前公布的“以股抵债”的方案来看,其实质就是大股东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无偿地行使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如果他一定要这么干,那么他将失去上市公司的股权,这将产生一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来遏制这一行为的蔓延。 据介绍,“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 在这一方案中,关键的问题是大股东不可流通股权的定价。为此,试点方案要求,要在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形成以股抵债价格。并重申:“以股抵债“的定价基础,不同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或者一般股权转让,应当考虑纠正侵占过错的特殊性,充分体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以股抵债”股份估值报告,合理确定价格,最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为鼓励、支持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此外,试点方案还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作出根除继续发生占用的制度安排。增加有关在因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侵占行为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应该获得赔偿的条款。 重建证券市场信心 在中国证券市场近来利空消息不断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的通知出台,无疑让投资信心日渐动摇的投资者看到了市场的新希望(资讯 行情 论坛)。这一重要决定,对资本市场的意义不仅仅是推动市场的金融创新,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解决重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从而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长远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这一方案的另一潜在意义还在于,由于目前大股东所占非流通股数量巨大,如果因偿债而将此部分股权部分地注销,在经营业绩不变的情况下,将会极大地提升相关公司的每股收益,改善中国证券市场市盈率居高不下的局面,以及减轻未来股份全流通时,因非流通股数量巨大而对市场产生的冲击。(韩平)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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