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湖科(600892)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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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9: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3日向河北湖大科技教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有关诉状。 原告:刘培芝等66名公司原职工 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小兵
原告的诉讼依据:刘培芝等66名原告原为公司职工,在公司2003年度所进行的经济性裁员中,该66名原告被公司裁员,并与公司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在《起诉状》中原告诉称:公司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全部在册职工都列为裁减范围,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被告在安置职工时,却未按规定向职工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费。在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违反规定不以固定工的连续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减少了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公司按原告的连续工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向66名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544523元;要求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及劳动仲裁费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