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将建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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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8日 08:11 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邸继勇) 为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日前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将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同时,三方还将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据了解,该备忘录旨在明确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为三
备忘录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需要对他方的监管对象收集必要的信息,可委托他方进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 据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监管联席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讨论和协调有关金融监管的重要事项、已出台政策的市场反映和效果评估以及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根据备忘录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任何一方与金融业监管相关的重要政策、事项发生变化,或其监管机构行为的重大变化将会对他方监管机构的业务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及时通告他方。若政策变化涉及到他方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机构,应在政策调整前通过“会签”方式征询他方意见。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三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业内人士认为,在近期出现德隆系危机等事件后,如何加强对一些隐形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难题。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通过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无疑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