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600235)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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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8月9日(公告编号:临2003-014)、2004年2月7日(公告
编号:临2004-001)公告了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诉民丰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代付分 红款纠纷案、支付股份转让款案两起诉讼的进展情况。近日,该两案的当事人三 方本着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了庭外和解,并共同签署了《执行和 解协议书》。 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杭经初字第641、642号判决:民丰集团 公司及本公司应支付给胜诉方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171.5万美元、违约 金50.9911万美元;承包分红款151万美元、违约金45.9万美元;负担两案案件受 理费、资产鉴定费24.5568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项,民丰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应支付 给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总计为419.3911万美元、24.5568万元人民币。 (二)经三方多次协商,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免除两案违约金50.9911万美 元和45.9万美元;同意减半支付分红款计75.5万美元。以上三项总计减免额为 172.3911万美元。 (三)经以上减免后,民丰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实际应支付给富春投资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款和承包分红款合计为247万美元,折合2044.3202万元人民币(三方 商定按7月19日汇率中间价8.2766计)。两案案件受理费、资产鉴定费24.5568万 元人民币。上述三项总计2068.8770万元人民币。 (四)富春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全部款项后负责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 理有关结案手续。 二、协议执行情况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三方签署协议后,民丰集团公司履行了独立承担诉讼结果的承诺,于7月23 日由其向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本公司在该两案中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未受到任何损失。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两项诉讼事项(现正在办理结案手续)外,本公司没 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书》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O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