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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600589)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7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4,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75%。公司的10名董事、3名监事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启昭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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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逐条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会议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股份总数100%,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符合配股条件并申报的议案》;

  经对照,公司已经达到《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3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配股条件,为此公司将在本次大会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2004年年度配股申请,

  三、会议对《公司2004年度配股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1) 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配股类型为面值1元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2)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配售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配股基数、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以2004年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时的总股本192,000,000股为基数,按照10:3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股份,本次可配售股份总数为57,600,000股,其中法人股可配售43,200,000股,社会公众股可配售14,400,000股。

  (4) 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配股价格和定价依据。

  ①本次配股价格初步拟定的区间范围为: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上,但不高于《配股说明书》刊登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流通股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5%,具体价格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股票配售时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②定价依据及原则:a.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b.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情况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c.配股价格不低于公司2003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的每股净资产值;d.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

  (5)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拟投资1.5万吨/年三聚氰胺新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1,300万元。若本次配股所募集的资金量与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量有缺口,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董事会可根据该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决定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6)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通过了本次配股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年内。

  本次配股方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方可实施。

  四、会议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审议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04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拟全部投资于1.5万吨/年三聚氰胺新建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合理布局前提下生产能力的增强及自主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的提高、实现公司主业的拓展和延伸,并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行业规模优势,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会议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审议通过了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办理与公司2004年度配股有关事项授权的议案》;

  根据本次配股方案实施的有关工作安排和保证申报效率,对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事项进行特别授权,授权的有效期为本次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六、会议以144,000,000股赞成,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向的项目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相符,使用效果较好,没有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叶伟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合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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