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岳阳恒立(000622)公开谴责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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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7日 06: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经查,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恒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04年1月,岳阳恒立控股子公司为湖南深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临时借款3300万元,占岳阳恒立2003年经审计净资产20.63%,岳阳恒立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4.1、7.4.4条的规定。
二、2003年,岳阳恒立为其关联公司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的担保,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300万元借款的担保,岳阳恒立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4.1、6.2、6.8、7.3.12、7.4.3条的规定。 同时本所关注到,岳阳恒立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先后三次(2003年3月、2003年7月和2004年3月)因信息披露违规受到本所的内部通报批评,但岳阳恒立未能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积极整改,仍继续发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情节恶劣。 岳阳恒立现任董事覃虹、刘帮智、彭向东、黄新兆、历任张林安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4.2条的规定和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规则》12.1和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岳阳恒立及公司现任董事覃虹、刘帮智、彭向东、黄新兆、历任董事张林安等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证券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