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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600383)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2:13 证券时报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四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会十五位董事以传真方式表决,以十五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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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靳庆军律师辞去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因工作繁忙的原因,靳庆军律师向董事会申请辞去其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职务。董事会理解并同意其辞职的申请,并为靳律师在近六年的任职期间里为金地集团所做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其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博学精深的专业素养表示深深的敬意。

  靳律师表示,在新的独立董事到任之前,将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3、关于增选孙聚义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孙聚义先生,1952年4月生,天津财经学院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天津财经学院讲师,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997年11月29日至2003年3月26日,任本公司董事、副董事长,现任骏豪集团副董事长兼财务总裁。

  公司独立董事对提名孙聚义先生为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其任职资格合法、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2、3项议案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孙聚义先生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2日于深圳市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孙聚义,作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孙聚义

  2004年7月22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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