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村决议公告暨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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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2:13 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二OO四年七月二十二上午九时在江苏华西村金塔宾馆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包丽君女士主持,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2003年度的利润方配方案为:以公司2003年度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公司于2004年6月15日为实施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6月16日为除权除息日,截止2004年6月15日收盘,公司总股本为168,190,800股,其中含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份190,800股。公司以168,190,800股为基数,于6月16日向全体股东实施了送转方案。送转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从168,190,800股增加到302,743,440股。根据公司股本的变化,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也增加到302,743,440元。为此,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后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公司的股本结构等相应有所变动,为此,《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须作如下相应修改: 1、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8,000,000元。” 现修改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2,743,440元。” 2、第十九条原为“公司股份为168,000,000股,其中105,000,000股系以江阴市华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后的1998年12月31日净资产按1:1比例折合而成,35,000,000股系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来,28,000,000股系200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来。” 现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为302,743,440股,其中105,000,000股系以江阴市华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后的1998年12月31日净资产按1:1比例折合而成,35,000,000股系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来;28,000,000股系200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资本公积金转增而来;190,800股系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而来,经200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33,638,160股系未分配利润送红股而来,100,914,480股系资本公积金转增而来。” 3、第二十条原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法人股126,000,000股,社会流通股42,000,000股。” 现修改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法人股226,800,000股,社会流通股75,943,44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时间:2004年8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时 2、会议地点:江苏江阴华西村金塔宾馆会议室 3、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出席对象 (1)截止2004年8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日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江苏江阴华西村金塔四楼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 2004年8月19日、20日上午8:00时—11:00时,下午14:00时—17:00时 (4)其它事项: 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查建玉 邮政编码: 214420 地址:江阴市华西村华西金塔四楼股份公司证券部 电话: 0510-6217149传真:0510-6217177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号: 有效期限: 持股数量: 委托日期:2004年 月 日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注:请在表决意见栏内打“√”。 对审议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代理人有权/无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逾期视为无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