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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加颁11条“军规” 信托监管框架初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 17:07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程志云 北京报道

  就在对全国信托公司交叉检查接近尾声之时,一份措辞严厉的监管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04)46号文(以下简称“46号文件”)摆到了各地银监局非银处的手中,该文件详细规定11条监管铁律,以严控目前信托业不断升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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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与以前发布的一些文件不同,该文件中每一条监管政策都直指信托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很早就被媒体曝光,有些则是在前一段时间的检查中才暴露出来。“目前严格监管是当前(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该人士称。

  而一位从事信托多年的人士仿佛嗅到了该文件的“火药味”:从合肥监管会到交叉检查再到眼前的“46号文件”,每一个监管动作都是递进式的严格。

  但是该文件的出台却给一些满心期盼着分类标准早日出台的信托公司当头一棒。“这表明监管层在监管思路上有了重大调整,”一位信托公司人员说。

  两条原则——属地监管原则、分类监管原则

  此次46号文件中始终贯穿着两个原则:属地监管原则和分类监管原则。

  该文件规定,对于信托公司的机构监管,要按照属地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对信托投资公司是否设立分支机构、是否有参股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办理信托业务进行清查。对信托投资公司在注册地以外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要依法取缔,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在注册地以外发现违规行为,当地银监局应立即通报有关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并配合注册地银监局进行查处。

  对异地集合信托资金业务,也同样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由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负责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异地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负责对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

  此外,分类监管首次作为重要原则出现在46号文件中。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认为,部分信托公司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开始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极少数信托公司管理混乱,违规经营,甚至对抗监管,某些公司已经推出的信托产品极不严谨,风险四伏,个别公司以创新之名,行违规之实,最终导致巨额亏损,形成恶性风险,从而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终于引发了分类管理体制的启动。

  在今年4月11日合肥监管会上非银司司长高传捷首次完整提出信托公司分类思路。而在此次监管政策中,要求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加强对正常经营、准备登记、实施转制、未完成市场退出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重点做好经营风险的监管。

  量化布控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此外,46号文件还对证券投资和关联交易进行量化布控,有效地控制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

  在证券投资方面,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所有新设立的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集合信托计划,一个集合信托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的资金信托,一个资金信托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的10%;同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所有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有价证券投资信托,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最高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证券额的10%。

  天津信托证券投资部的池先生认为,银监会此举实际上是强制实行一种分散风险的现代操作理念,有效地降低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风险。

  而在控制关联交易的举措上,银监会似乎也表现得特别坚决,要求各监管部门采取坚决措施,从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除了一直以来,严防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混用、交易之外,银监会此次还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同一关系人授信及投资余额之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10%;信托投资公司对全部关系人授信和投资余额总和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信托投资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监管框架初定?

  进入2004年以来,信托行业问题层出不穷。年初,庆泰信托恶炒桂林旅游事件,犹如重磅炸弹,给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带来了满天的阴霾。

  一波未平,业内又惊爆信托公司违规经营事件,百瑞信托的“信远大厦项目信托计划”被地方银监局暂停,爱建信托受累“刘顺新案”,而东方富龙资金信托计划更是被怀疑成为德隆融资的信托通道,而被上海银监局叫停。一时间,信托公司人人自危

  监管层官员也不时为信托业敲响警钟。在今年3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指出:“业内素质不齐,监管还不到位。59家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中,又有一些资产质量在下降,风险在上升,要引起高度重视。”

  4月11日,银监会非银司司长高传捷也措辞严厉地指出信托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法人治理结构、关联交易等6大问题。他特别强调,监管部门要克服监管无力的现象,特别要建立直接监管人的权威。

  紧跟而来的5月份的全行业交叉检查令信托行业心惊胆战。

  邢成认为,该文件的出台是对4月11日监管层所提问题的监管方案, 然而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文件绝非是一个补窟窿的膏药,监管层很有可能以此为框架布局整个监管立体框架。

  邢成告诉记者,从46号文中可以感觉得到,目前银监会监管信托行业的方式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与以往监管一刀切、全行业停业整顿的方式不同,目前银监会立足于长期发展的角度,一直试图尝试改变,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可以预见,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也将进入一个相对有序的阶段。”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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