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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泰(600385)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 08: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2004年7月14日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5日做出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返还209.936万元,并自1997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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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维持上述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上海宝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人民币16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01年7月18日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由上海宝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908元,由李雅非、金剑萍、费天池负担19454元,由上海宝冶负担19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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